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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海淘成为热门趋势,商标侵权时有发生!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1:46:29
  • 摘要

    近年来,随着公众购买水平的提高和对物美价廉的国际品牌需求的增加,“跨境海淘”已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

  • 商标价格本身就没有固定的范围,而商标价值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商标转让价格跟商标知名度有很大的关系。

    跨境海淘成为热门趋势,商标侵权时有发生!图
  • 市场未动、品牌先行,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毋庸赘言。因此我们决定即日起,十象知产知识产权为支持复工复产,现购商标最低8折起!汇聚数十万商标,更多选择,您值得拥有

  • 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经历了从不规范到规范、再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按需认定”原则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渐确定下来的。在“按需认定”的理念出现之初,“需”一度被解读为“当事人的需要”,即驰名商标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是否构成驰名的审查与否要根据当事人的需要。

  • 争议聚焦商标维权边界,专业团队“免费维权”

  • 购买水平的提高和对廉价国际品牌需求的增加,跨境海外网上购物已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深受消费者喜爱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由于知识产权的区域,涉及跨境海外网上购物商品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逐渐受到关注。本文主要针对跨境海外网上购物引起的商标侵权问题,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具体分析,在不同情况下,网络平台电子商务和平台可能面临侵权风险和对策,希望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 quot;跨境海淘"的含义

  • ot;跨境海淘"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国内消费者购买国外品牌商品并寄回或带回国内消费者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 "跨境海淘"在实践中,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 ,是指卖方已提前购买特定商品,并在自己的网上商店发布商品信息,明确商品价钱,买方只需选择合适的型号、数量,点击购买即可。卖家在网店上展示的所有标志"代购"现货、价钱、规格、产地等已明确,类似于"明码标价",买方只需选择并付款即可完成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交易行为符合买卖合同的特点,双方应确定买卖合同关系。

  • 是指买方指定采购商品的具体要求,发出采购指示,服务提供商按照指示完成海外采购并交付给买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需要支付采购服务提供商,包括货物本身的费用、运费、代理服务费和相应的通关手续费用。在采购过程中,买方还可能需要配合协助服务提供商办理通关手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上述费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第二种情况大多被视为委托合同关系。

  • uot;跨境海淘"分析第一种情况。

  • 的法律性质

  • 以下特点:商标所有人在商品出口国和进口国均有商标注册;从出口国购买和销售的商品是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合法授权的商品。平行进口是否会侵犯国内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司法实践中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学术界的激烈讨论。例如,陈国坤曾在《国际经济合作》杂志上发表过"商标平行进口在海外采购中的困境和对策"的文章探讨此问题。

  • 多数法院认为平行进口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自由贸易区南沙区人民法院最近公开判决"欧宝公司")诉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施富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例。

  • 德国OBO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资子公司,德国OBO该公司授权欧宝在中国大陆使用其在中国的注册商标"OBO",商标号分别为3214870号和G663678号。同时,欧宝公司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

  • 国大陆销售OBO该系列品牌的防雷器从德国进口,然后通过区域授权经销商自行销售或销售。2017年12月,该公司发现,施公司在一个大型建筑项目中销售了标有相关商标的防雷器,而这些防雷器不是欧宝公司或其经销商销售的。

  • 案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授权的企业生产,其通过合法报关手续从新加坡合法经销商处进口,涉案产品属于正品而非假冒产品。施富公司没有侵犯欧宝公司的商标权利,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施富销售的进口产品均为德国OBO公司生产,属于正品。在司法实践中,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属于"平行进口"产品。《中国商标法》对此类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销售能否替代国内产品的进口产品不会损害商标质量保证功能。通过正常正常的交易行为进口了施富公司OBO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产品,已办理正常进口报关手续,不违反中国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受司法否定性评价。此外,施富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没有损害或扭曲市场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选择,因此不构成不公平竞争。

  • 中,审判法官表示,审判理念是基于中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价值,符合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旨在实现商标所有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价值追求的目标都是基于整体多元利益的协调平衡,而不是利益的最大化。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注重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为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①

  • 院明确表示,平行进口商品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类似案件包括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博)与被告谢芝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淘宝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②中法院还表示:"根据';商标权一次用尽的原则',如果谢芝城销售的产品是由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家庭公司或家庭公司授权的公司生产的,则其销售行为不需要再次授权,也不构成侵权……"。同样认为,涉案商品平行进口的,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 例。例如,上海西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贝公司)诉北京篮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篮子公司)侵犯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③,尽管法院有不同的理由适用,但平行进口有合法来源的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这说明国内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平行进口商品涉及的商标侵权不构成商标侵权。

  • 跨境海淘"国内商标所有人与出口国商标所有人不一致时,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 国的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国内商标所有人。以下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考虑因素和相关行为的性质。

  • 司起诉被告梅英妮,淘宝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在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斯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④中国,原告德克斯公司起诉德克斯公司是世界著名的雪地靴制造商"UGG"品牌风靡全球。其中第880518号"UGG"该商标已在中国依法注册,国际分类第25类,包括鞋类。经过广泛的应用和宣传,该商标在同一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 意!购买跨境海淘商品也有商标侵权的风险

  •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梅英妮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开业"安妮妹澳洲直邮代购"网店,该店销售的一些鞋类商品,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即原告许可,标注有"UGG"的标识。

  • 在网上开店,提供海外采购商品服务,而不是直接销售商品;淘宝"海外购"特别是卖方委托买方从海外或香港、澳门、台湾购买指定商品。采购服务的本质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本案被告梅英妮为国内消费者购买澳大利亚商品提供服务。原告在淘宝上下单后,直接在澳大利亚购买相应的商品,并通过邮寄直接邮寄给原告。在整个过程中,被告梅英妮根据原告的指示购买相应的商品,并协助买方办理相应的清关手续,而不是现货交易。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梅英妮的行为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 从澳大利亚正规渠道购买的正品,涉及的商品UGG该商标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是羊皮靴的通用名称,不侵犯原告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案商品由被告梅英妮从澳大利亚零售店购买,然后通过中国海关直接通过国际快递发送给原告,而不是从国外分销批量购买再进口到中国销售的产品。

  • 个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只是一个发布信息的平台。它既不是涉及商品信息的出版商,也不直接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淘宝是一家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淘宝只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并就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谈判。淘宝没有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所有信息由卖方自行上传。与此同时,淘宝公司也没有实施销售,承诺销售,所以淘宝公司没有直接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 公司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淘宝公司已履行提前提醒注意的义务。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审核商户身份信息。同时,淘宝公司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或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并履行提前提醒注意的义务。(2)淘宝作为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得超过淘宝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 1000万卖家和10亿多件商品,加上信息流的即时性,要求淘宝公司提前审查网络环境中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客观和技术不可操作。

  • 诉材料后,及时确认相关商品信息不存在,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事后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没有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确认侵权商品链接已于2016年12月19日删除,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事后注意义务,因此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院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区域属性,所涉及的产品可能是澳大利亚的合法产品,但澳大利亚进入中国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得侵犯中国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涉案产品进入中国是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侵权商品。虽然根据淘宝的规则,梅英妮实施了采购行为,但梅英妮并不仅仅根据订单人的任何指示完成采购行为,而是首先发布澳大利亚商品信息,能否提供采购,订单人根据发布的信息下订单确认。由此可见,梅英妮是一名专门从事跨境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有义务审查其提前提供的外国采购商品是否可能侵犯国内商标权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涉及的商标在中国有很高的知名度,从梅英妮发布的小店介绍中,我们也能否知道它在澳大利亚UGG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应该知道澳大利亚UGG与原告生产UGG产品来自不同的权利持有人,它仍然通过淘宝显示所涉及的商品信息,并实施采购行为,使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混淆产品来源,从而损害原告的权利。因此。梅英妮通过淘宝显示购买商品信息,实施购买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有认同被告梅英妮主张的,即她的行为是"非现货代购",但她的行为是"现货代购"。主要原因是梅英妮不仅仅是按照下单人的任何指示完成采购,而是先发布能否提供采购的澳大利亚商品信息,下单人根据发布的信息下单确认。因此,她认为自己在盈利的同时,也有义务先审查商品是否侵权。因此,梅英妮的行为侵犯了在中国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 告德克斯明确表示放弃了对淘宝的请求。能否推断,原告认为被告淘宝(电力平台)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在未实施销售、承诺销售的情况下,提前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注意义务(即及时删除侵权链接),不得承担电力行为造成的商标侵权责任。

  • 薄斯、艾克马特、韩兜等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 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薄斯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二审上诉人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玛特公司)、广州韩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兜公司)、一审被告徐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⑤中,thejamy平台网站被认定为侵权。

  • jamy平台网站是由杰薄斯和艾克玛特共同经营的韩国服装品牌网站。在一审中,被告韩兜公司和徐慧指明其售卖的印有"orangeflower"等字产品来自杰薄斯,韩兜公司和徐慧是杰薄斯公司的代理商。原告恒力在中国享有一审"orangeflower"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 根据株式会社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号为119-86-61760,开业时间为2012'>2012年9月26日。根据公司和OrangeFlower与艾克玛特集团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和网上购物平台协议。韩国WITHTJ株式会社通过thejamy.com网上商城销售由OrangeFlower被诉侵权商品在株式会社生产销售。

  • 538号公证书(2014)thejamy该平台网站是一个专门购买韩国服装品牌的网站。2014年2月27日公证当天,该品牌中心页面显示该网站运营了98个韩国服装品牌。thejamy前十大平台热销品牌中没有被起诉侵权Orangeflower品牌。

  • 和艾克玛特表示,他们只提供网络平台服务,而不是卖家。但经调查,两家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与生产者和代理商分享利润,不符合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特点。因此,法院确认杰薄斯和艾克玛特实施了联合销售。

  • >

    克玛特在网络平台和服装产品上使用的标志与恒利所有第7567526号商标批准的商品类别相同。杰薄斯和艾克玛特在其经营thejamy.com网站上销售的侵权产品和商标名称均标有"orangeflower"或"orangeflowers""ORANGEFLOWER"等标志,表明其销售商品的来源,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 标志与恒利第7567526号商标相似。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出发,被起诉侵权标志为文字标志,恒利公司第7567526号商标为图形商标,两者相比,虽然被起诉侵权标志是由的"orange""-""flower"或者"orange""-""flowers"它由两个单词组成"-"号组成,被起诉侵权标志"ORANGE""FLOWER"以及"ORANGE""FLOWERS"两个大写单词直接组成,恒利涉及的商标是"orangeflower"通过隔离比成,通过隔离比较,对于商标的主要部分,虽然整体形状不同,整体结构有一定的差异,但英语单词的组成、发音和意义完全相同,应确定两者的组成相似。

  • 标志容易与恒利本案商标混淆误认。恒利公司将其包含"orangeflower"以及图形的商标的服装产品在网络上进行销售,而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在相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在网站上进行销售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服装商品,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 和艾克玛特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行为"orangeflower"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中国注册了许多在韩国注册的服装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复制和复制韩国商标,属于故意注册、囤积韩国服装商标和习惯性的韩国服装品牌自行车,并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法授权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考虑到本案"orangeflower"该标志在韩国不是注册商标,但涉及"orangeflower"该商标已在中国审查并颁发注册商标证书,因此在本案中"orangeflower"就商标而言,恒利公司抢注商标的不正当性并不明显。

  • 薄斯和艾克玛特还提出了一个辩护理由,即该公司运营的网站只从事韩国服装商品的代销业务。所有商品均来自韩国制造商和代理商,因此没有侵权行为。即使侵权,韩国制造商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 经济全球化的总体趋势下,跨境购买外国商品已成为中国大陆越来越多普通消费者选择的一种消费方式。通过这种消费方式,普通消费者能否在全球范围内选择高质量和低成本的商品。

  • 式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以这种方式进入中国的商品,在来源国合法生产、销售,并履行合法的进入程序的,一般认定该商品有合法来源。然而,作为跨境购物网络平台的运营商,特别是当运营商本身也是共同销售商时,网络平台销售的商品应以谨慎的态度审查海外商品是否侵犯中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hejamy.com当时,该网站只经营了98个品牌。杰薄斯和艾克玛特完全有能力审查商标所有权和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但未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其他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能否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再审发现的事实,由于杰薄斯的销售和"orangeflower"近似标识的服装确实来源于韩国,因此其在网站上称来源于"韩国采购正品验证"内容是客观事实。但这种陈述脱离了"orangeflower"图纸是中国注册商标的基本事实,相关公众很容易认为"orangeflower"图为韩国注册商标,其商标所有人为韩国人,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这种非典型的虚假宣传阻碍了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正常使用,限制了注册商标的发展空间,也是法律应当禁止的行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公众普遍关注、误解事实和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所涉及的行为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在本案中,法院明确表示"跨境海淘"在行业内,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即作为跨境购物网络平台的运营商,特别是当运营商本身也是共同销售商时,应仔细审查网络平台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中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务平台被认定为侵权人有两个主要原因:

  • 中,两家公司与生产者和代理商分享利润,不符合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特点。因此,法院认定杰薄斯和艾克玛特实施了联合销售。

  • thejamy.com当时,该网站只经营了98个品牌。杰薄斯和艾克玛特完全有能力审查商标所有权和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但未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 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跨境海淘"合理性和合法性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认可。然而,作为该行业的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平台,我们仍然应该警惕知识产权侵权的潜在风险。

  • t;跨境海淘"商品的卖方和受益人有义务和责任审查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了中国权利主体的相关权利,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审查义务的侵权人,从而承担侵权责任。

  • 供者,电子商务平台应警惕不参与"跨境海淘"商品的任何销售环节包括承诺销售和销售,否则法院能否认定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某个国家或某些特定类别专营"跨境海淘"在品牌商品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这些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有义务审查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是否可能侵犯国内权利主体。

  • >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广东自由贸易区第一批涉及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 0110民初21834号

  • 民(知)第46812号

  • 0110民初16171号

  • 民再288号

  • 使用,帮助企业维护商标权益,充分发挥商品经济的品牌优势。如果您不了解商标的每一个细节,十象商标网络将为您服务!如果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咨询十象商标网络,为您服务是我们的荣幸!

  • 在疫情防控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工作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商标买卖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明确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商标注册申请,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国家商标买卖局研究制定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工作方案》,于2月18日开始实施。目前,已有6家市场主体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买卖部门提出快速审查请求,提交共计19件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核,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均符合快速审查要求,已对其启动快速审查程序。

  • 还有网友对这些顶风买卖“玲娜贝儿”商标的企业或个人的胆量表示佩服,觉得他们“怕是没有遭受过迪士尼法务部的毒打”。

  • 商标一旦进行了商标买卖成功,那么就拥有了它本身自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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