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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36:02
  • 摘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法大人”,结合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法大”为我国高等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虽然法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中国政法大学就读,但是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并无关联,却将“法大人”申请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法大人”,结合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法大”为我国高等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虽然法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中国政法大学就读,但是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并无关联,却将“法大人”申请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图
  • 本案中,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提交的学校信息资料、招生简章、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并大量使用,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高等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为“法大人”纯文字商标,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法大人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上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 当一部剧大火之后,就会间接带动商标的火热。据天眼查显示,涉及“狂飙”有259条相关信息,申请人包括影业公司、传媒公司、机械公司以及自然人王某、崔某某等,国际分类包括服装鞋帽、教育娱乐、健身器材'>健身器材等,这些商标最早申请于1989年,其中20多枚商标状态为已注册,另有20多枚已为无效状态。

  • 近日,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多个“老天才”商标,国际分类涉及科学仪器、教育娱乐、珠宝钟表等,目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 胡歌经纪公司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册4枚“胡歌”商标,这些商标均申请于2013年5月,国际分类包括服装鞋帽、皮革皮具、日化用品、珠宝钟表。此外,多个公司及自然人也已申请“胡歌”商标,但多数已处于无效状态,而自然人胡某某申请的1枚教育娱乐类“胡歌”商标已成功注册。

  • 企查查APP显示,“嘎子哥”商标已被多方抢注,目前共有32条商标申请信息,已有30枚商标被成功注册,申请人包括新材料、文化传媒、商贸、医药等行业的多家公司以及自然人,商标国际分类包括珠宝钟表、日化用品、教育娱乐等。(媒体滚动)

  • 本案中,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提交的学校信息资料、招生简章、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并大量使用,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高等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为“法大人”纯文字商标,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法大人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法大人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目前,我国创新发展水平加速提升,创新环境明显优化,创新成效不断显现,这些都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代理机构基本事项的公示,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 法大人公司申请将“法大人”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法大人”构成,其完整包含“法大”二字。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我国著名的高等学府,通常简称为“法大”。中国政法大学与其简称“法大”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其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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