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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权纠纷案开庭判决结果阿里京东双方均不服-十象网

  • 作者: 十象知产 发布时间:2024-01-12 15:04:31
  • 摘要

    双十一商标权纠纷案开庭判决结果阿里京东双方均不服-十象网

  • 1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两起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有关“双十一”商标的两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双十一商标权纠纷案开庭判决结果阿里京东双方均不服-十象网图
  • 两案均涉及阿里巴巴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买卖使用的“双十一”商标。

  • 2018年11月13日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间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在所有服务上的使用继续维持买卖使用。

  • 京东不服2019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买卖使用维持。

  • 但认为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这部分服务上没有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买卖使用撤销。

  • 阿里巴巴对被撤销买卖使用的部分不服京东对维持买卖使用的部分不服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两案针对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同一份决定均涉及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

  •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 1、诉争商标是否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 2、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中能否反映诉争商标与阿里巴巴建立了对应关系、能否体现“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内容

  • 3、涉及“双11”、“双11全球狂欢节”等标识是否属于未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

  • 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好的商标是企业运营的良好开端好的商标名字更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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