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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商标上标有“儿童”就一定安全吗?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1:31:28
  • 摘要

    提起“大牌档”三个字,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什么?2022年5月19日下午,“大牌档”商标侵权案再次

  • 在原审开庭审理中,君成天下公司述称其在本案中仅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被诉裁定的其他内容无异议。

    食品商标上标有“儿童”就一定安全吗?图
  • 湖南省贸促会副会长吴曙光,湖南省商标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省商标局原副局长刘跃红,省高院、省律协、中南大学法学院、专利代理人协会和省跨境电商协会领导和相关跨境电商企业出席会议。

  • 南京大牌档商标争议风波未平息,被告申请商标无效宣告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

    提起“大牌档”三个字,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什么?

  • 2022年5月19日下午,“大牌档”商标侵权案再次在合肥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原告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惠公司)与被告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给出不同答案。

  • 作为南京大牌档的实际经营者,原告大惠公司认为,“大牌档”与南京大牌档存在强关联关系,消费者看见“大牌档”自然会联想到“南京大牌档”。

  • 被告认为,提及“大牌档”,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领有牌照的路边餐饮店,而非“南京大牌档”。

  • 大惠公司认为,“大牌档”是其买卖的商标,他人不得使用,因此先后起诉了两家“大牌档”的经营者,索赔500万元。被告认为“大牌档”是通用语,不应被买卖为商标,故使用“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

  • 被告巢州大牌档负责人傅志国透露,已经于2022年5月5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撤销“大牌档”商标的申请,国家商标局已经于5月10日正式受理。因此,安徽省溪味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溪味坊公司)于5月16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 5月19日当天辩论结束,审判长没有宣布下次开庭时间。

  • 大牌档”与“南京大牌档”存在强关联关系吗?

  • 5月19日下午14时许,庭审开始,双方就“大牌档”是否具有显著性及其与南京大牌档是否具备强关联关系等问题展开辩论。

  • 原告认为“大牌档”商标具备显著性,其理由包括《新华字典》和《辞海》等工具书上没有“大牌档”词条。

  • 本案被告分别为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的各个门店及其母公司安徽省溪味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溪味坊公司)。

  • 溪味坊公司举证,根据《简明香港方言词典》第37页记载,大牌档是指闹市路边摆设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摊(香港地方特色之一)。《语言文字规范书册》第204页记载,大排档是指设在路边或广场上的成列的售货摊点(多为餐饮摊点)。原称大牌档,由于牌与排同音,遂写作大排档。

  • 傅志国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辩论“大牌档”与南京大牌档是否具备强关联关系时,被告代理人发问“如果你去见朋友,朋友说一起去大牌档吃饭,你认为是去楼下街边的大牌档?还是去原告的南京大牌档?”

  • 原告代理人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在其提供给法庭的证据目录中,原告大惠公司认为,原告及原告经营的“南京大牌档/大牌档”餐饮品牌与涉案商标“大牌档”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

  • 傅志国称,溪味坊公司已经于2022年5月5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撤销“大牌档”商标的申请,国家商标局已经于5月10日正式受理。因此,溪味坊公司于5月16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 “南京大牌档”为何能买卖成为商标?

  • 溪味坊公司申请撤销通用名称商标和申请无效宣告商标包括3008'>3008805(42类,大牌档)10887721(43类,大牌檔)15106696(43类,南京大牌档)17276085(43类,留住老味道)。

  • 针对以上商标,溪味坊公司的申请依据包括“大牌档”为通用语。

  • 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南京大惠公司于2003年1月成功买卖“大牌档”商标(买卖号3008'>3008805),于2013年8月21日成功买卖“大牌檔”商标(买卖号10887721),于2016年6月28日成功买卖“南京大牌档”(买卖号15106696),于2017年4月21日成功买卖“南京大牌檔”(买卖号19329951)。

  • 这已经不是“大牌档”、“南京大牌档”等商标第一次被申请撤销通用名称商标或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目录显示,其中3008'>3008805号(国际分类42,大牌档)和10887721号(国际分类43,大牌檔)商标均曾被申请无效,记者未能获取其无效宣告决定书。15106696号(43类南京大牌档)商标曾被驳回,但南京大惠公司申请复审成功。

  •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为何成功买卖为商标?

  •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买卖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2021年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6份关于“南京大牌档”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买卖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南京大惠公司)已将南京大牌档文字作为商标经其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与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已产生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 溪味坊公司代理人汤锋律师认为,主管部门所说的“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过于笼统。更为重要的是,按照这个逻辑,今后地名商标先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然后就建立了对应关系,从而成功买卖。

  • 侵权诉讼的赔偿额度,发明商标一般也高于实用新型(当然赔偿额度跟取证到的侵权获利或造成的商标权人损失有关,只是对于同一案件,会更倾向于给发明商标定更高的赔偿,在没有能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的时候,发明的默认赔偿额度也高于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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