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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商标网热推内容:“新百伦”商标为国货洋品牌赔偿500万元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0:14:44
  • 摘要

    因侵犯本土品牌新百伦的注册商标权,洋品牌Blnce(新百伦公司)去

  • 使用方式应当对消费者明显可见。不为消费者所见的使用不会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判断该使用方式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如文字商标的字体、大小、颜色是否与该字体使用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另一方面,还需考量使用行为是否具备稳定性与一致性。若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偶然使用,可能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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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仅有中国内地的公司才有申请办理天猫入驻的资质,暂不接纳个体户和非中国内地公司的进驻申请办理;天猫商城暂不接纳未获得国家商标局授予的商标注册号或商标logo审理通知单的知十象牌开实体店申请办理(一部分类目标进口产品以外),都不接纳纯图型类商标logo的进驻申请办理。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商业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3.99万元的行政处罚。

  • “新百伦”商标为国货洋品牌赔偿500万元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

    因侵犯本土品牌新百伦的注册商标权,洋品牌Blnce(新百伦公司)去年4月被广州中院判令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Blnce不服上诉。昨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赔偿周乐伦500万元。

  • 洋品牌进驻国内被起诉

  • 创立于1906年的BLNCE是世界知名运动品牌。1983年4月,该公司先后在中国获得N、NB注册商标,于2003年4月获得BLNCE注册商标。随后,该公司选择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并使用新百伦Blnce标识。

  • 2013年,周乐伦以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9800万元。

  • 一审法院查明,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百伦商标诞生。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

  • 原审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

  • 周乐伦明确以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法院保全证据来看,新百伦公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元,综合考虑新百伦公司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属于销售行为侵权等因素,故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确认新百伦公司侵权

  • 去年11月5日,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昨日公开宣判。广东高院认为,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 新百伦公司未经周乐伦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周乐伦注册商标专用权。

  • 对一审法院判令的9800万元巨额赔偿,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BL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因此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 从新百伦公司提供的、其委托第三方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新百伦公司在被诉侵权期间,新百伦中文标识的利润贡献额为148.79万元,如果只考虑对新百伦公司的鞋类产品的贡献额,则数额约为145.81万元。

  • 此外,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即该公司在针对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明知周乐伦对百伦、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仍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原审判决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予以纠正,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判决。

  • “注册商标的快速增长,既充分展现了我市经济活力,反映了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的提高,也从法律层面有力地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创业成果,提升了我市产品、品牌的市场竞争力。”余水兵说。

  • 事实和理由:马某某是一位优秀的创业者,经营泰勒伯顿钻石、杰拉德珠宝、骄人钻石交易平台等,凭借南非自然资源优势、厚重的品牌文化、创新的投资模式、先进的管理理念,历经多年探索与发展,设立了覆盖全球的网络商务中心,打进全球裸钻投资交易平台。马某某于2008年5月6日在第14类珠宝首饰上申请注册“”商标,2010年3月29日核准注册,马某某已将该商标投入使用,生产销售“骄人”品牌系列钻石。近日,马某某发现深圳周大福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店铺销售“骄人系列”的戒指、项链,深圳周大福公司、京东公司的行为侵害马某某商标权。故马某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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