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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依据和方式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5:44
  • 摘要

    引发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表现为形形色色的攀附名牌现象,“搭”名牌“便车”,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此类行为是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引发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表现为形形色色的攀附名牌现象,“搭”名牌“便车”,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此类行为是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规制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但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出发,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目前规制商业标识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依据和方式图
  • (1)《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冲突确定了有限制的解决条件。其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这两条规定,直接规制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与商号可能造成的市场混淆,因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实际上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的文字与商标的文字的冲突。正确理解和适用以上规定,对将他人驰名商标的文字要素作为企业名称的商号登记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的处理方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规定,结合上述《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是商号的使用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是商号的使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商号与商标冲突引起市场混淆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商号,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认定商标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依据。在规制商业标识的诸法律、法规中,《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作为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执法实践的角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仿冒商业标识的条款,均为《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普通法。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的原理,对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规制,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不能规范时,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禁止仿冒商业标识的种类未包含商号,但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依据此条规定,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评判。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条及其相应条款处理。

  • (4)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处理机制。《意见》规定了商标、商号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二者取得权利应当遵循的原则;《意见》直接规范商标与商号的市场混淆,规定了二者市场混淆的外延,规定了处理商标与商号混淆案件的构成条件以及处理方式、请求时效等。《意见》对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规制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完善之前,应当依据《意见》规定的原则和机制,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商标与商号冲突。

  • (5)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列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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