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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商标网热推动态:什么?中国好声音未注册驰名商标?那到底归谁?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0:13:26
  • 摘要

    [浙江卫视制作播出的前几季中国好声音已经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商誉的权利人是浙江卫视,在禁令申请案中,浙江卫视连当事人都不是,因此,禁

  • 在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企业应当优先在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标类别上进行注册,从而保证企业在开展主要业务时对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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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检索即商标查询,商标注册人在中国商标局进行查询检索或者委托代理机构查询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无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以了解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有针对性地提交申请书,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同时避免了时间成本和注册期间的经营风险。

  • 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应整体服务,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也应一并服务转让。

  • 什么?中国好声音未注册驰名商标?那到底归谁?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

    [浙江卫视制作播出的前几季中国好声音已经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商誉的权利人是浙江卫视,在禁令申请案中,浙江卫视连当事人都不是,因此,禁令没有查清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议]

  •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裁定,禁止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选秀节目中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极富戏剧性的是,不到48小时,也就是6月22日,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驳回Tlp公司要求宣告享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利的请求,认为这个请求应该依照中国的法律确定。如何看待这一正一反、跌宕起伏的知识产权斗法大戏呢?

  • 不管香港的仲裁庭如何裁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禁令)是有效的,香港仲裁未处理的中国好声音权属不能影响禁令执行。但香港仲裁庭认为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认定,这个态度是非常专业、值得尊敬的。这是真正尊重专业的态度,哪怕自己有权力,自己也是法律专家,在自己认为不熟悉或者不适合的领域,也充分尊重专业。

  • 也正是受此影响,笔者认真学习研究此案后,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认为浙江卫视制作播出的前几季中国好声音已经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商誉的权利人是浙江卫视,在禁令申请案中,浙江卫视连当事人都不是,因此,禁令没有查清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议。理由如下

  • 1.在中国内地广播电视机构实施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广播电视机构是内容制作和传播的知识产权(商誉)权利主体,当然如果另有知识产权权利约定可以除外。

  •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播出分离的改革,新闻类的节目由广播电视机构自行制作播出娱乐等节目,广电机构可以采购专业制作商制作或其他企业销售的节目内容,然后按照广电节目的节目审批程序申报节目审批,按照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监管要求,进行四审、技术保障等工作,通过广电渠道进行播出(内容行业对内容传播一般称为内容分发,后者为商业术语)。

  • 在实际商业实践中,由于广播电视机构的渠道优势,可能有的时候节目制作或销售方不但拿不到钱,反而要倒贴钱才能让广电同意播出,估计本案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就是如此也可能广电看中某个内容,蜂拥而上竞价抢购,就如黄金时间热播的影视剧那样,但这是商业问题,不影响前面的分析。

  • 也就是说,广播电视机构是广电节目的生产和分发者,内容制作商是内容的代工生产者,是广电的供应商。节目的商誉是广电机构的。或者把广电机构比作一个渠道商场,内容可以自己制作,也可采购,或者别人赠送,但广电的节目,还是广电的商誉。打个比方来说,华为生产手机可以自己生产、自己销售、自己研发,可以自己研发、让富士康负责代工,也可以自己负责营销和销售、让富士康负责研发与生产。总而言之,华为的手机,商誉还是华为的。同理,广电节目的商誉就是广电机构的,不是制作机构的。

  • 当然,如果广电机构与内容制作销售商另有约定,可以根据约定确定,但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 2.电视节目名称权与报纸期刊名称一样,属于民事权利。与商标有区别。

  • 我国目前阶段的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是受政策严格监管的领域,报刊的刊号、名称、广播电视节目的名称,都需要履行行政审批程序后方可获得的。

  • 广播电视节目、报刊名称,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但若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节目名称和报刊名称仍然是独立民事权利,如果发生在后有注册在正确类别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可以作为对抗商标申请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先民事权利。举例来说,有个杂志叫《今日财富》,因为刊号有限,难以申请,有人在满足这个刊物监管规定的同时,把它做成了《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今日财富就是满足监管的杂志名称,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就是商业使用的杂志名称。

  • 3.浙江卫视申请中国好声音商标注册未获得批准,但因为实际节目声誉和传播效果,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是浙江卫视(浙江广电)。

  • 笔者注意到中国好声音经申请注册商标没有获得批准,这是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是以中国二字打头的商标都从严控制,不予轻易批准。就算现在外方或者唐德去申请,一样难以批准。但是,中国好声音已经制作播出了四季,影响巨大,商业上很成功,具备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 那么这个已经足够驰名商标事实的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以下为区别于纠纷发生后制作播出的节目,简称原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商誉的知识产权权利属于谁呢?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除相反证据或司法否定外,署名作者即为版权权利人初步证据。原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和商誉,除非与制作供应商另有约定,或者经司法程序确定,否则应视为归属于浙江卫视(浙江广电)。

  • 4.内容制作者与节目版权模式许可方对内容的权利约定不影响广电对外商标和商誉的权属性质。

  • 可能有人会说,Tlp公司与灿星的许可合同有关于节目知识产权的约定。笔者不是当事人的律师,不了解情况,先不论节目模式本身并不当然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复杂的专业问题,先假设有这个约定,约定也有效,由于这个约定是内容制作商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与浙江卫视无关,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能约束浙江卫视。

  • 5.唐德影视与Tlp合同购买的是节目模式的版权或者商业机密许可权利。唐德可以与任何卫视合作按照节目模式制作节目,但不能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也不享有浙江卫视原版中国好声音带来的商誉。如果浙江卫视拒绝签约,唐德影视巨资买来的是未确定的机遇与风险。唐德也可以去找其他卫视合作,另起炉灶,使用外方许可的商标,重新打造外方许可的模式制作节目,但不能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

  • 假如Tlp许可合同许可的内容受中国法律保护,那么在丧失许可后,灿星不能按照原来许可内容进行节目制作,也不能使用许可的商标,但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使用以原节目受法律保护部分以外的方式制作节目,合理合法。这是企业正常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行为,法院不是神仙,法官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作出判断,只要说清楚道理,拿出足够的证据,我相信知识产权法院会予以尊重。

  • 6.禁令处分了案外人的权利。

  • 禁令是关于唐德与灿星之间的诉讼,浙江卫视不是当事人。浙江卫视可以继续采购灿星作为制作商提供的中国好声音,也可以自行制作中国好声音。与原来节目模式可以完全一样,也可以有所区别。如果与原来完全一样,Tlp如果认为它有受法律保护的模式,可以起诉浙江卫视,但前提是节目模式受到版权法保护,而这一点是不能当然成立的。北京高院的相关文件对此有分析和规定,知识产权界对此并不陌生。

  • 综上所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因为唐德公司的起诉而禁止灿星公司使用目前来看还存在可能的重大变数,建议相关当事人积极向法院申请复议解决。浙江卫视也很有必要积极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没有logo图案、没有复杂设计,这个以去品牌化为卖点的品牌,在五花八门的商标构建的消费社会中如同一股清流,并迅速成为了一种城市新兴生活方式的代表。

  • 在先生效判决(2018)粤0308民初588号民事判决认定:周大福金行(深圳)公司在马某某申请涉案商标之前已经实际在先使用“骄人”作为系列产品名称,存在在先权利,故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马某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就深圳周大福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销售周大福“骄人”系列钻饰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本院认为,马某某作为第670314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使用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向正当使用相关标识的既有权利主体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明显构成权利滥用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制止并给予否定性评价。

  • 济源蜗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涉及知识产权代理、科技项目申报、研发平台建设等,公司紧跟“科技创新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的国家战略布局,拥有一支专业、迅速、精准、高效的服务团队,为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保驾护航。2021年被评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设立济源市蜗牛科技商标品牌指导站;2022年作为“济源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发起单位之一。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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