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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商标网—商标显著识别特征构成商标侵权_相关_商品_权利

  • 作者: 十象商标顾问 发布时间:2024-01-12 14:20:14
  • 摘要

    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自行改变商标标识的显著形态,属于不规范使用商标行为之一,极可能导致其注册商标因未使用而丧失其显著性而被撤销,或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被撤销。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

  • 原标题:十象商标网—商标显著识别特征构成商标侵权

    十象商标网—商标显著识别特征构成商标侵权_相关_商品_权利图
  • 在相同商品上改变其注册商标使用形态,刻意接近权利商标实质识别特征的行为,模糊了注册商标之间应保持的清晰界限,并非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属民事争议范畴。前述行为侵害了权利主体在权利商标上凝集的商誉,且足以造成市场性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接下来就由十象商标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在相同商品上改变其注册商标使用形态,刻意接近权利商标实质识别特征的行为,模糊了注册商标之间应保持的清晰界限,并非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属民事争议范畴。前述行为侵害了权利主体在权利商标上凝集的商誉,且足以造成市场性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主体有机会接触过权利商标的,可据此认定其侵权故意明显。

  • 一、不规范使用或连续三年未使用可被撤销‍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撤销制度旨在鼓励商标使用、盘活商标资源、防止囤积和浪费。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自行改变商标标识的显著形态,属于不规范使用商标行为之一,极可能导致其注册商标因未使用而丧失其显著性而被撤销,或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被撤销。

  • 二、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易恐构成商标侵权

  • 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形式多样,但本质特征都是妨碍了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商标法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分性,从经营者角度讲,旨在保护其商业标识所承载的商誉;从消费者利益角度,旨在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防止相关公众因此被误导。

  •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存在侵权的高发性。通常情况下,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往往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刻意接近他人显著性或知名度均较高的注册商标,以使用自有商标之名,行攀附他人商誉之实。

  • 当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仍以商标侵权的判定规则,即综合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类别的相关程度、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及一般交易观念、是否形成稳定的交易市场边界、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等因素进行判断。在权利商标知名度、显著性较高的情形下,“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 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

  • 换言之,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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