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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134%以上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有关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1:18:11
  • 摘要

    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发布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涉嫌恶意申请/代理“塔利班”商标有关。XX公司在接受X

  • 塔利班”商标被抢注?申请人、代理公司、直接负责人均被罚!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

    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发布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涉嫌恶意申请/代理“塔利班”商标有关。

    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134%以上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有关图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后,分别做出行政处罚申请人罚款0.2万元代理机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338万元直接负责人罚款0.5万元。.

  • 案件名称涉嫌恶意申请商标买卖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文书号佛市监执监处字〔2021〕131号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违法事实经查明一,你公司是一家从事经营海产品批发零售的贸易公司,并未从事服务行业。2021年7月中旬,你公司关注到“塔利班”是国际形势热点,便与商标代理机构XX公司沟通买卖“塔利班”商标事宜。你公司在明知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接受XX公司的建议(日后有机会高价转让给他人),拟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买卖“塔利班”商标。你公司于7月29日下午通过微信向知立公司转账2300元商标代理买卖费用,并于2021年7月30日委托XX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5个类别上提交“塔利班”商标买卖申请。经查明二,2021年8月20日,XX公司留意到阿富汗局势的变化,意识到申请“塔利班”商标是不妥的,所以主动在网上申请撤回“塔利班”商标买卖申请,并如实告知了你公司,你公司对此撤回表示同意。经查明三,2021年6月7日,你公司在明知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接受XX公司的建议并委托对方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卖“金鼓齐鸣”商标。经查明四,你公司的上述商标均未申请买卖成功,目前并未利用上述商标从事经营活动,故没有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买商标冒充买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买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 处罚内容罚款0.2(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0.2

  • 处罚决定日期20211206

  • 执法主体名称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案件名称涉嫌代理恶意申请商标买卖案

  • 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佛市监执监处字〔2021〕134号

  •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 违法事实

  •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代理恶意申请商标买卖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 经查明一,你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代理商标买卖服务的代理机构。2021年7月中旬,你公司在接受佛山市XXX公司(另案处理)咨询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的时候,主管人员孔XX(另案处理)告知对方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的成功率有九成左右,并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XXX公司同步申请买卖“塔利班”服务商标,即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你公司于7月29日下午通过微信方式收取XXX公司转账2300元商标代理买卖费用,并于2021年7月30日代理XXX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塔利班”5个类别商标买卖申请。经查明二,2021年8月20日,你公司留意到阿富汗局势的变化,意识到申请“塔利班”商标是不妥的,所以主动在网上申请撤回“塔利班”商标买卖申请,并如实告知了XXX公司,XXX公司对此撤回表示同意。经查明三,2021年6月7日,你公司的主管人员孔XX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对方同步申请买卖服务商标,最终接受XXX公司的委托,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卖“金鼓齐鸣”商标。你公司向XXX司按照每一个商标类型收取500元的商标代理买卖费用,共收取了4000元费用。经查明四,你公司在代理他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买卖行为中,其收取的服务类商标代理买卖费用,应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经核算,违法所得为338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相对人类型自然人行政相对人名称孔**

  • 行政处罚信息

  • 案件名称涉嫌代理恶意申请商标买卖案决定文书名称决定文书名称决定文书号佛市监执监处字〔2021〕135号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一,2021年7月中旬,当事人代表XX公司在接受XXX公司咨询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的时候,告知对方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的成功率有九成左右,并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XXX公司同步申请买卖“塔利班”服务商标,即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于7月29日下午通过微信方式收取XXX公司转账2300元商标代理买卖费用,并于2021年7月30日代理XXX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塔利班”5个类别商标买卖申请。

  • 经查明二,2021年8月20日,XXX公司留意到阿富汗局势的变化,意识到申请“塔利班”商标是不妥的,所以主动在网上申请撤回“塔利班”商标买卖申请,并如实告知了XXX公司,XXX公司对此撤回表示同意。

  • 经查明三,2021年6月7日,当事人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对方同步申请买卖服务商标,最终接受XXX公司的委托,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卖“金鼓齐鸣”商标。

  • 经查明四,代理XXX公司申请买卖“塔利班”、“”、“金鼓齐鸣”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资料等所有流程均由当事人负责办理。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0.5(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01'>220111执法主体名称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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