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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我国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十象商标官网

  • 作者: 十象商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3 00:05:21
  • 摘要

    “混淆理论”的产生是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为了使消费者将生产者与商品联系起来并不致发生误认,以此来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

  • 作者:李世琦

    明确我国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十象商标官网图
  • “混淆理论”的产生是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为了使消费者将生产者与商品联系起来并不致发生误认,以此来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传统混淆理论针对的是商标的标识功能,无混淆则无侵权,虽然我国商标法对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但基于混淆理论的跨类保护仍不足以囊括针对驰名商标出现的侵权类型。随着对商品不断的广告投入,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具有了独立于商品之外的财产价值,一些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并不存在使消费者混淆的可能,但这些不经意的长期使用却使驰名商标与商品、商誉的唯一、特定联系遭到了破坏。[7]尤其是现代社会中,商品、服务等开始习惯跨行业、跨领域操作,商家通过商标在原领域积攒的人气和良好信誉进入不同的领域发展,使得消费者见到商标出现在与原领域完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也习以为常,消费者会习惯性地认为是该商家扩展的新的产业,在淡化的过程中并没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却破坏了商品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唯一联系,使驰名商标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外的例如广告、质量保障等功能削弱,甚至沦为普通商标或商品通用名称,这无疑会使驰名商标权利人遭受巨大损失。

  • 因此建议,第一,在法条中明确商标淡化的定义,此处认同肖乾利及丁雷的观点,认为切不可以混淆作为淡化的前提,同时要在定义中融入淡化的目的[14];第二,明确规定淡化的表现形式:弱化、丑化和退化,并指出它们各自的特征以及损害后果。第三,应在《商标法》中明确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①商标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建议借鉴国外建立动态认定标准,以符合我国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同时也能防止驰名商标过度荣誉化,具体操作上只需要在认定时将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判断替换为对待认定商标和异议商标二者公众范围的不同重合程度的判断[15]。②侵5权行为人实施了淡化行为;⑤③对驰名商标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害。这几点在理论界基本已形成定论,但对于商标淡化行为是否应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目前尚存在争议。商标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行为人在利用其同时很轻易不被商标权利人发现,对具有更高内在价值的驰名商标,则更容易被行为人利用其良好商誉进行搭便车的获利行为;且淡化的过程具有无形性、长期性、积累性等特性,对淡化行为的证明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若是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件,无疑是加重驰名商标权利人的维权难度,这样既不符合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最后,基于前述淡化的特点以及其收集证据的困难等,确定“淡化可能性”的标准还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权利人在损害可能发生之时便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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