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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3:29:48
  • 摘要

    (1)商标的独占使用权。(2)商标的禁用权。(3)商标的转让权。(4)商标的使用许可权。

  • 商标专用权是指品牌注册申请人对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简称商标权。商标权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等,其中独占权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独占使用权中派生或延伸出来的。

    商标专用权图
  • (1)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 独占使用权是指核准获得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的范围内有独占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商标权赋予商标权人“专用”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也就是说,非商标权人不拥有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近商标的权利。法律只保护商标注册人专用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有范围界限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规定的范围有权使用。商标权人只能在品牌注册国的范围内、在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但是,商标使用权的独占性并不排除通过合法渠道(如转让等)取得其使用权。

  • (2)商标的禁用权。

  • 禁用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也就是说,商标权人有权排除和禁止他人对商标独占使用权进行侵犯。如果他人将与商标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已注册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商标权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有权要求停止这种侵权活动,赔偿损失,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3)商标的转让权。

  • 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其享有的商标权依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转交给他人所有的权利。如此,原商标所有人就成了“转让人”,接受这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则成了“受让人”。商标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转让,也可以是无偿赠与,即受让人成为商标权的继受主体。但是,商标权的转让,要求受让人必须保证与转让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上保持一致,这是商标转让的先决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商标专用权,不能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分割,这就要求转让商标必须把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即防御性商标)一起转让,不得保留,以免形成商标权的两个所有人或两个权利主体。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转让的商标已与他人签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让人(原商标权所有人)则需向受让人和被许可人说明情况,并协商致意见后办理。不得因商标转让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 (4)商标的使用许可权。

  • 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使用许可是作为一种租借使用注册商标的契约形式出现的。它的出现,丰富了商标权的内容,也赋予了商标权人具有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正因如此,商标权既包含了商标所有人专用,也包含了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但需注意,在实施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必须将按照双方自愿互利原则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同时要求被许可人保证其商品质量必须与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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