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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标权的途径有哪些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41:30
  • 摘要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某个持定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现与商标权的结合。商标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 (一)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有哪些图
  •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某个持定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现与商标权的结合。商标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 1.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凡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标权之取得是最初的,不基于其他商标所有人的意志而独立取得的,就是原始取得。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有三种不同的原则,即:使用原则、注册原则、混合原则.

  • (3)使用原则

  • 所谓使用原则,是指根据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也就是说,谁首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就属于谁。根据这一原则,商标的苜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可要求撤销他人已经注册但使用在后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一原则下,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仅能从法律上起到申请和告示的作用,并不起确认商标归属权的作用.因为任何人均可以以使用在先为理由,随时请求撤销他人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

  • 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是很难查明和评判首先使用者为谁,也没有权威机构事先来确认商标的首先使用人。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争议的裁定和处理。另外,也使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一原则.

  • (2)注册原则

  • 注册原则是指根据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最先申请人拥有该商标的商标权。在采取这一原则的国家,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须的法律程序。通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取得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凡未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即便是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注册,也无法取得该商标的商标权。

  • 采用注册原则,由于申请注册的时间有据可查,所以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就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就比较容易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同时也可以促使商标使用人及时申请注册。应该说,注册原则更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更有利于商标管理工作的开展,所以为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

  • 根据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注册人名义直接与商标权的归属相联系。有些企业不重视注册人名义这一非常重要的问题,以致在发生商标纠纷时,使自己失去了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 由于注册原则不能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一些国家便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直接在商标法中规定“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处原则”,以制止利用商标进行欺骗和不正当竞争。美、日、英、法、德等国家都有如下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驰名商标,即使申请在先也不予核准注册。对驰名商标使用人赋予专属申请权,以此作为“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确保驰名商标使用人以及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另外,对虽然申请在先但申请人有意损害商标在先使用人利益的,也不完全按申请在先原则办理;对代理人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注册也予以否定,他人可请求予以撤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也不排除使用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同时,对于“恶意抢注”,有关方面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

  • 采取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分为统一注册和分散注册。统一注册,是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统一办理全国商标注册事宜,任何一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分散注册是指一个国家内由不同层次的商标主管机关分别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注册商标仅在该商标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获得区域保护。如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设有州级注册机关,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所以,在美国,商标权的“地域性”不仅反映在国家地域范围内(印由联邦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而且反映在以州为界的范围内(即由州级注册机关注册的商标)。但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清.外国人即使在美国仅仅以一个州为限从事其贸易活动,想获得商标权,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 采取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又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自愿注册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原则,即商品生产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的得要,自行决定商标注册与否,国家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并行存在,仅注册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自愿注册原则充分考虑到了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以及地产地销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意愿或无能力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这样做,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也有利于搞活经济。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并存,但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注册商标在专有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而未注册商标通常不能受到这种保护。当未注册商标一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又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时,未注册商标将被禁止使用,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强制注册又称全而注册,即:使用商标必须申请注册,未经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在全世界范围内,实行强制注册的国家很少,只有前苏联、阿尔及利亚、蒙古等国家。我国对一般商品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对极少数商品采用强制注册原则,如人用药品等。这主要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

  • (3)混合原则

  • 混合原则是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采用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徐的首先注册人,但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商标核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对注册商标提出指控,则商标的首先注册人即取得无可辩驳的商标权;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人提出指控且这种指控又能够成立,则该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采取这种混合原则的国家对提出指控的年限规定长短不一,有的规定为3年,也有规定为5年、7年的。

  • 2.继受取得

  •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当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之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基于已存在的商标权所有人的意志为依据而产生时,称为“继受取得工继受取得有两种情况:

  •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 (2)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出让人的商标权。

  • 商标权的继承取得,应按转让注册商标的法定程序办理,然后法定继承人或受让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 (二)商标权的终止

  •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注销或撤销商标权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商标权人丧失其商标权,其注册商标不再受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 商标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因注销而终止,一是因撤销而终止。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主动申请放弃商标权;而注册商标的撤销则是商标局对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因商标争议而被撤销除外)。注销有三种情况:(1)自动注销;(2)过期注销;(3)无人继承注销。撤销有两种情况;(1)违法撤销;(2)争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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