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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标注册制度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41:09
  • 摘要

    (一)外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二)外国商标注册条件(三)外国商标注册程序(四)商标注册代理制度

  • (一)外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

    外国商标注册制度图
  • 外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怎样取得商标权,给予商标法律保护的问题,各国规定不尽一致,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 1.注册在先原则.按这个原则,只有注册商标人享有专用权。如果一个商标不及时办理注册手续,被别人抢先注册,即便是该商标的首先使用人,也无法再取得商标专用权。

  • 2.使用在先原则。这就是说,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采取这个原则的国家,商标注册只不过起申报和宣示作用,而不起确定权利的作用。

  • 3.混合原则,这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基本上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确定商标专用权,但是,又允许最先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各国规定的年限不等,如西班牙是3年,美国、奥地利等国5年,英国是7年)可以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第二种是以“注册和使用”原则确定专用权,这就是在确认商标注册人取得专用权的同时,也允许最先使用该商标但未注册的人继续使用。

  • (二)外国商标注册条件

  • 1.商标申请人的条件

  • 关于商标申请人的条件,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各国的规定则有所不同。如美国规定,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设有营业场所的,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不在本国境内的,则要按国家之间的双边条匏办理,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办理。英国规定,不同国籍和住所,外国人均可得到与本国人的同等待遇。

  • 2.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 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和不能作为商标的事项。关于商标应具备的条件问题,一些国家的规定是:

  • 法国规定,一切用于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证号,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包封、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绦带、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标记。

  • 美国规定,任何文字、符号或标志,或者这些事物的组合作为商标,以区别申请人的产品而不违反禁例者,均得予以注册。

  • 日本规定,商标应具有明显的特征,以文字、图形、符号或它们的组合所组成;商标必须指定所施用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 英国规定,商标要符合以下条件:该标记系已经或将要作为商标使用于一定商品上的;商标具备显著特征;该商标能够以其使用来表明在交易过程中商标所有人与商品之间有一定联系者。

  • 关于不能作为商标的事项,各国商标法都单列了禁用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同本国或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以及官方用的检查和证明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 (2)同国际组织的旗帜、徽章,名称或缩写相同或近似的;

  • (3)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及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 (4)直接表示商品本身的逋用名称或图形的;

  • (5)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质量、价值等的名称或图形的,

  • (6)地理名称或图形,

  • (7)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企业名称的:

  • (8)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

  • (9)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

  • (10)伤害宗教感情的标记;

  • (11)含有诽谤性的标记。

  • 以上事项,仅是各国的一般规定,有的国家还根据本国的风俗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或者在习惯上忌用。

  • (三)外国商标注册程序

  • 1.申请注册的手续

  • 各国商标法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大体相同。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向商标注册机构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址和使用商标的类别(国际商品分类或本国商品分类)和商品名称等。申请时,还要提交商标图样和印版,并同时缴纳规定的申请注册费用。委托代理人的,还要提交委托书.根据国际协议取得优先权的外国注册申请,还要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 2.注册申请的审查

  • 国外商标注册机构,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一般都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方法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种是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文件和手续是否完备。比如法国进行审查就比较简单,除审查商标是否影响公共道德,是否与本国和外国国旗相同之外,其他一概不审查。

  • 第二种是除了进行形式审查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商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办法。一般都注意审查以下几点:

  • (1)申请人是否享有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 (2)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 (3)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违背该国法律禁用条款的规定。

  • (4)商标是否显著,包括商标文字图形;与商标有关连的文字图形;表示商品本身性质、原料、成份、用途、重量、价格等商品特点的文字图形;以及商标文字属于地理名称、姓氏、数量、字首等。

  • (5)商标的文字是否符合道德;有无诽谤性、欺骗性。

  • (6)是否需要申请人对商标中的某些文字声明弃权。

  • (7)是否需要申请人说明商品名称或修正商品写法。

  • (8)实行两部制注册的国家,是否需要申请人改变原申请的注册底簿,如由A部注册改为B部注册。

  • 3.公告异议

  • 各国商标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商标经过审查后,如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便拒绝其注册并发给申请人核驳通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机构或法院申请裁定.认为商标申请符合规定的,则将该项申请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让公众进行审查。如果在公众审查的时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裁定不能成立时,即可予以注册,并由注册机构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诉之于商标评审机关或法院,进行最后裁决.

  • 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申请日期,即为商标注册日期.商标注册后,必须付诸使用.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使用,又无正当理由,经第三者提出要求,商标主管机构可以撤销其注册。这个期限的规定,长短不一,如英国为5年,瑞士为3年。

  • (四)商标注册代理制度

  • 各国商标法虽未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一定要通过代理人,但实际上却存在着商标注册的代理制度。特别是外国人由于一般不大了解商标注册国的有关法律和具体注册手续,因此,一般都委托注册国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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