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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邻接权的概念及范畴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5:15
  • 摘要

    版权在各国版权法中所包含的内涵可以认为版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广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邻接权。

  •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版权法及相关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版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版权与邻接权的概念及范畴图
  • 关于“版权”与“著作权”的说法,在我国法学界及法律行政部门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实际上,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最终统一了这两种称呼,依《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 版权在各国版权法中所包含的内涵可以认为版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广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邻接权。

  • (一)著作人身权

  •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按照著作权相关法律所享有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一些国家称为“精神权利”(MoralRights),一些国家称为“作者人格权”。由于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所以,并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可享有的,它依附于作品之上,无限期地受到保护,而不论作者是否在世。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发表权

  • 发表权是作者所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部文学艺术作品完成之后,是否向大众展示,公开的时间、地点及地域范围,公开的方式等都应当取决于作者的意愿。许多国家《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属于作者,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都不能违背作者的意愿随意地行使这项权利。同时,如果作者不行使其发表权,则他(她)的其他任何精神权利或经济权利均无法行使,也很难认定。任何作品的发表权都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作者的发表权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发表或公开,都只能行使一次。作者可以以书籍形式、刊物连载形式、录音制品、广播电视作品等形式公开自己的作品。无论选择其中某一种,一旦作品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形式在某一国或某些国家公布于众,则就认为作品已发表了,作者的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权利用尽。无论作者采取何种方式,一经公开,作者就该作品不能再享有第二次发表权。当然,如果作者的作品未经作者许可,却被他人非法发表而公开,除侵权人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以该作品已被公开发表为理由,将该作品视为合法发表的作品以任何形式加以利用,否则均视为侵权。

  • 第二,发表权依附于作品并通常与作者的其他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

  • 第三,合作作品及涉及第三人的作品的发表权要受制于合作作品的其他合作方及第三人权利。如果该被拍摄人不愿将其公之于众,则该作品也不能发表。否则侵犯被拍摄人的肖像权。

  • 第四,发表权一般不能转移。由于发表权来源于作品,是专属于该作品的作者,故它不能转移,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其权利,只能由他人代为保护。

  • 2.署名权

  • 署名权是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品上标示自己姓名的权利。署名权只能由作品的实际作者和被认定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才能享有,作者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享受。署名权一方面说明某作品的实际创作者,另一方面说明任何人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的;而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也是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他人也不能享受署名权及其他该作品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当然,作者也不能在自己的作品上假冒他人的姓名去发表及发行作品,这属于著作权中的“冒名”问题。大多数国家都反对“冒名”,授予作者“署名权”有利于作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 3.作品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 作品修改权是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作品在完成后或发表后,作者均可自行进行修改,也可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

  • 与作品修改权相对应的是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c这里歪曲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事实或内容;篡改指用作假、伪造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

  • (二)著作财产权

  •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利用其作品的权利。由于著作权人利用作品可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故称为著作财产权或版权的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因作品的创作由依法获得著作权的著作权人拥有,也因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而消灭,并不是永久存在的。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关《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或经济权利的规定有所不同。总的来说,著作财产权可分为复制权、演绎权与传播权三大类。大多数国家在复制权之后列出翻译权、改编权、制版权等属于著作演绎权的内容,在传播权中列出发行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等。下面就主要的著作财产权加以介绍。

  • 1.复制权及发行权

  •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重要的经济权利,指以同样的形式制作作品复制件的权利或以不同形式表现同作品的权利。例如将刊载于某一刊物的文章复印,将某一平面作品制作为立体作品的权利均属于复制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这里“临摹”不能一律认为都是属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因为在现实中,一些临摹在事实上也可能构成一种创作、创新,它需要一定程度的创作技能与技巧,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做得到的。

  • 发行权,即向社会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讲,发行与出版(publication)是有区别的。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第6条规定:“出版一词系指对同一作品以一定形式进行复制,并在公众中发行,以供阅览或观赏”。出版是复制的一种形式,复制与发行共同构成出版。发行包括散发、销售、出租等等。发行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的,作者印刷出作品赠送给朋友或图书馆、资料室等,只要数量较多,也是发行c在有些国家,法律保护作者的发行权,同时又实行特殊的限制,只能允许行使一次发行权。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作品的自由流通,防止著作权的专有性产生的妨碍作品自由流通及社会利益的实现。

  • 2.表演权

  •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表演权主要体现在戏剧作品、戏剧与音乐混合作品及音乐作品中。此处,表演是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再现作品。表演的特点是使观众或听众直接接触作品,而不是通过电波、电视来接触作品。表演权可以通过著作权人自己表演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表演自己的作品两种方式加以体现。

  • 值得注意的是表演权和表演者权是不同的。表演者权,即表演者权利,是表演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简称,此外“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表演者权具体指: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类似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相反,表演权却具体包括以下含义:①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著作权人作品的权利;②授权他人表演作品并将表演通过一定的媒介传播的权利;③授权他人表演作品,将表演通过一定的载体,如录制成录音录像作品予以复制发行的权利;④作品的表演通过一定的媒体表现为作品并发行后,如被录制成录音、录像作品、激光影碟等,该制品的购买人如果将作品的表现再次公开再现,以获取一定的报酬时,则应当向原作者或著作权人支付表演权使用费。但并非所有国家的规定均如此,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⑤将表演的作品通过一定载体制成作品,制作的复制品发行之后又用于出租的行为属于表演权的范围,出租人应当向作者或著作权人支付表演权使用费。因而,著作权或作者的表演权与表演者拥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极其不同的。

  • 3.播放权

  • 播放权,有时也称广播权,指著作权人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类似的技术设备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的方式有三类。第一类是无线广播,即通过空间的电磁波进行的广播,如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的广播都属于这一类。第二类是有线广播,主要包括旅店、饭店、游乐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所安装的有线麦克风广播系统、电缆广播等有线广播服务。第三类是使用扬声器的广播服务。

  • 播放权适用于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关于美术作品的广播权,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及其他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美术作品也可通过各种方式与观众见面,尤其是利用互联网络技术可以在更大范围、使更多观众通过网络能欣赏各国的画家进入网络的美术作品。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应享有传播权。

  • 另外,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是不同的,传播权是作者或著作权人或作品的其他版权人就有关作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权则是广播组织对于其他组织重播或转播其广播节目的控制权、他人录制其广播节目的控制权。

  • 值得指出的是,新近修订版权法的国家认为广播组织在编制自己的节目时付出了很多劳动和精力,也存在二次创作的问题,它们开始把广播组织视为有关节目的“制作者”,广播组织权不仅仅是一种邻接权,而应被视为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广播组织按原作内容改编的节目或作品被看成演绎作品,这是一种新的发展变化。

  • 4.展览权

  • 展览权又称展示权、公开展出权,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展览”关键在于公开,公开陈列作品供不特定的多数人观看。这里作品原件指首次表现作品的载体,鉴于一些作品原件的复制件也有一定的展览价值,所以,复制件也可能成为展览权的对象。

  • 关于展览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第一,展览的作品是否受限制,各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同。一般认为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享有展览权。但各国的具体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是将未发表的造型艺术品原件、或复制品、或未发表的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公开展示的一种权利。而美国《著作权法》则认为展览权可适用于所有有著作权的作品,不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也不限于原件,复制品也可展览,拥有展览权。第二,展览是否限于某种目的。一般而言,展览既包括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展览,也包括营利性、收费的展览。第三,展览的地点是否有限制。各国《著作权法》一般不加以任何限制,既可在公开场合、展览馆、展览中心,也可在私人家里展示自己的作品。第四,展览的作品是否以未发表的为限,或包括已发表过的作品。在此方面各国《著作权法》规定也存在差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5条第4款规定“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此处可见对作品是否已发表过并没有加以任何规定或限制。在实践中,普遍认为展览的作品包括已发表和未发表的作品。但是,德国及日本《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应该是未发行的摄影作品才能享有展览权。

  • 关于展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当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物权,著作权与人身权交叉时,展览与肖像权的关系变得较为复杂。著作权人在行使展览权时不应该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当作品中有他人的肖像时,展出该美术或摄影作品应该经他人许可,否则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但是,该他人或其继承人展示该作品时,可以不必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为肖像权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人格权),优于著作权而受到法律保护。至于展览权与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关系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表明当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将作品原件赠送给某一他人时,著作权人仍然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其中的原件的展览权却因著作权人将原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而转移。

  • 5.改编、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

  • 改编权是指以原作品为基础,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而重新表现该作品内容、精神、思想等的权利c改编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将某一类已有作品转移为另一类作品c例如,将一部长篇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本。另一种是将适合某种用途而将已有的作品改写或缩写为形式不同的同类作品。例如将长篇小说改写成短篇小说,科学论文改写为科普读物等。改编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和属于上述哪一种类型,都是一种在原有作品基础之上的再创作,是从原有作品派生出、创造出新作品的行为,所以,对原作品的改编就应该是享有保护的作品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

  • 在实践中,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可以由自己加以行使,由自己改编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改编自己的作品,也可以将改编权转让他人或授权他人行使改编权。著作权人以外的人想改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 改编权与改编后新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同。如上所述,改编权是原作品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对原作品改编后完成的派生作品、演绎作品,是改编人(该改编人既可以是原著作权人,也可以是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的其他人)的创作行为的结果,改编人对改编后形成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

  • 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是将作品用特殊的表现手段表现该作品内容、思想的权利,而摄影、电影、电视、录像等都属于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的几种形式。所以,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原作品改编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这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的改编权的表现形式。但是,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作人却享有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新的著作权,这属于新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 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的是经改编后的新作品(或称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校为复杂,它要受制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改编后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的双重著作权。主要的原因是当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本身不对其原作品进行改编,而授权他人改编作品时,就会出现与原作品相关的两个著作权人。经改编后的作品在使用时自然应当获得原作著作权人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当然,当改编后的作品受到侵权时,原作作者和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都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对原作品的完整的著作权,他可以就原作品受到侵权提出权利主张,而改编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 6.翻译权

  • 翻译是指将原有的作品用其他语言、文字、符号、表达形式来表现的行为,是一种从原作品演绎、创作新作品的行为。翻译权指原作品著作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翻译或禁止他人翻译其作品的权利。

  • 由于各国、各民族使用的语言、文字、符号存在较大差异,一部作品通过翻译可在不同国家及民族间得以传播、交流。不仅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也可以在更广泛范围内提高作品的社会效益。翻译者通过翻译原作品可以反映其对所翻译作品的理解能力和驾驭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能力、反映作者对所翻译作品相关专业的学术水平的高低。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原作品著作权人为维护作品的完整权、维护自己的声誉、保障自己的经济权利,应积极通过行使翻译权达到这些目的。

  • 当翻译者对原作品进行翻译时,涉及译者在措词、语法结构、文风、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创作与表达能力,涉及到对作品的理解能力,是一种新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以,译者对翻译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且这种著作权与原作品著作权人拥有的著作权是相互独立的。

  • 7.注释权与整理权

  • 注释指用语言文字解释某一已有作品的文句,并表达注释者对已有作品的理解和所做说明的行为。注释权则指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注释,或许可他人注释的权利。一般来说注释是注释他人的作品,所以,注释者必须要取得他人的许可才能注释,同时,注释者不能曲解原作作品,否则会破坏原作的完整性。注释者只对注释部分,即他所做创造性劳动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对原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也不能禁止他人或干涉他人再对同一作品注释,也无权限制原作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再注释。

  • 注释者对作品的注释部分享有著作权,而不论该作品是否仍享有著作权。即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注释,注释人也对其所做注释部分享有著作权。

  • 整理权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整理,大多数情况是对古代作品或民间作品、某人的遗稿等c既然是整理古代或民间作品、某人遗稿等,则整理人必须取得有关权利人的许可,尤其整理他人已有著作权的作品时,一定要取得权利人许可,经整理后产生的作品,整理人享有整理著作权。但是,对于经“某人口述,某人记录并整理”的文字作品,口述人与整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对待,要视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一般而言,如果整理人在记录基础上不需要花费太多的劳动就可以将作品整理并且达到出版或发行要求,则整理人只能算辅助完成作品,是著作辅助人。但是,如果口述人同意,则也可以允许整理人享有著作权,整理出来的作品可以作为共同著作。当整理人需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才能将作品达到出版或发行的一般要求时,整理人理所应当享有整理著作权,即使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加工整理,如古代作品、民间流传的故事等作品整理,也由整理人对所产生的新的整理作品享有著作权。

  • 经过整理而形成的作品不是依托于某一作品而产生的派生作品,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不取决于被整理的材料的所有权。

  • 8.编辑权

  • 编辑,又称汇编,是为了某一特定目的而选择出若干已有作品编为一个整体作品的行为。编辑权,也称汇编权。编辑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编辑人把一些同类的、或不同类的作品汇集在一起,稍作文字的加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的编辑行为。由于这种汇编反映了编辑人对已有作品的认识和力图通过作为整体的编辑作品表达编辑人的某种思想和观念,编辑人对编辑作品享有新的、独立于原作品之外的新的著作权。二是编辑人把一些单独的作品汇编成一本书。在这些作品中,有时原来的单个作品的作者署上原作者的姓名,有时不署姓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编辑作品上,作者署上了原作者的姓名,则既有编辑作品作为整体的编辑著作权,也有各单独作品的著作权。在编辑作品中原作者不署名时,则只有编辑作品的整体的编辑著作权,而不存在单独作品的著作权。

  • 在编辑作品中,最需要引起读者注意的是编辑著作权与各组成部分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关系。作者对自己的一些作品汇集在一起,成为一本论文集或文集,不存在编辑著作权的问题。在编辑中,各个独立作品的作者,分别就自己的作品享有编辑权在内的独立的著作权。

  • 在编辑作品中,单独作品的原作者和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各自享有自己的著作权。但是,编辑著作权人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阻碍原作作者行使其著作权。同时,把没有著作权的作品编辑成书,则编辑人仍然对其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

  • 9.其他著作财产权

  • 在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著作财产权。如追续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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