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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15
  • 摘要

    公约允许成员国提出“翻译权10年保留”,即如果原作首次发表后10年内,其作者未授权任何人将其译成该国通用文字,则该作品的翻译权在该国灭失。

  • 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文化事业不发达,如果要求它们严格执行公约的每项条款,就会使它们失去加入公约的积极性。因此,公约专门在附件中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措施,这种优惠措施集中体现在对作者的翻译权和复制权的限制方面。但是,只有根据联合国大会惯例被视为发展中国家,并且是伯尔尼联盟成员国的国家,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符合上述条件的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可以申请翻译或复制许可证。不过,国民包括法人和公民,却不包括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国家的国民取得该种优惠待遇。发放许可证的机构是申请者所属国指定的主管部门,如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或依法成立的全国性的作者组织。对于适用了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还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使用者向版权所有人支付报酬,并准确地翻译和复制作品。

    《伯尔尼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图
  • 公约允许成员国提出“翻译权10年保留”,即如果原作首次发表后10年内,其作者未授权任何人将其译成该国通用文字,则该作品的翻译权在该国灭失。这时发展中国家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出翻译权10年保留,在原作首次发表后10年内,提供作者全面的保护,而10年之后其国民便可以随意翻译和复制该作品了;二是颁发强制翻译许可证,在原作发表之后一定时期内其国民便可申请强制翻译许可,用不着等上10年,但颁发许可证后必须向作者支付酬金。两种选择各有利弊,发展中国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采取何种方式。

  • 《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主管当局向其国民颁发的强制许可证具有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特点,并且禁止复制品的出口。回顾《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工业产权强制许可的规定,也要求强调许可应是非独占的和不可转让的,其目的都是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利益。此外,《伯尔尼公约》又规定了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保护:关于作者的精神权利,应保证准确翻译或复制原作,并在复制品上标明原作者的姓名和出版者的名称;关于作者的经济权利,主管当局应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保证在双方协商的条件下,向翻译权人或复制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0

  • 由于强制翻译和复制许可是一种剥夺版权人部分权利的行为,公约专门规定了严格的实施程序,以防止作者及其权利继承人的利益受到侵犯。下面分别介绍关于两种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 1.强制翻译许可证

  • 公约详细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取得强制翻译许可证的条件,包括:第一,申请取得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向版权人要求取得授权遭到拒绝,或者经过努力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第二,翻译的目的只限于教学、学习或研究之用,并且为了教学之用不包括以娱乐为目的的使用,为了研究之用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业研究和私人研究;第三,翻译的作品限于以印刷或其他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同时允许对主要以图画组成的作品进行复制;第四,为了教育的目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广播机构播放以即刷或其他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以及翻译或复制供大中小学教学之用的视听教材,也可以适用强制翻译许可证;第五,申请取得强制翻译许可证的期限至少为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3年之后,但译文如果不是发达国家通用的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满1年;第六,如果在前述期限届满之前,翻译权人授权出版的有关文字的所有版本脱销的,也可以取得强制翻译许可证。

  • 从以上条件中可以看出,《伯尔尼公约》对强制翻译许可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过,对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许可还是有其利用价值的。以中国为例,根据上述规定,自某外国作品出版1年后,申请人即可为教学、学习或研究目的要求颁发强制翻译许可证,将该作品译成中文。这种作法对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的发展无疑是大有好处的。

  • 为了进一步保护作者的利益,公约又进行了有关翻译许可证的撤销的规定。如果某作品的译本一旦由翻译权人本人或授权他人在某成员国内出版发行,其文字与该国已特许的版本一样,其内容又大体相同,其价格与该国同类作品的一般价格相当,则由成员国发放的许可证就应当撤销。但在此之前业已出版的作品复制品可一直销售至售完为止。这种规定有利于作者,同时也注意到不使获得许可证之人受到歧视性的待遇。

  • 2.强制复制许可证

  • 与强制翻译许可证相仿,要取得强制复制许可证也需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包括:第一,要求取得授权遭到拒绝或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第二,限于与大中小学教学有关的使用,与强制翻译许可证对比,强制复制许可证不包括为了研究目的的使用;第三,复制的作品限于已以印刷或其他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但不包括未经翻译权人授权出版的译本以及以申请许可证国家采用非通用语言翻译的作品;第四,为了教育的目的,强制复制许可证的范围也可以扩大到以视听形式合法复制的受保护的作品、受保护的视听资料,以及以申请许可证国家的通用语言翻译的视听资料中的文字部分的译文;第五,取得强制复制许可证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自原作首次出版之日起至少为5年,科技作品为3年,文学、音乐和美术作品为7年;第六,如果在上述期限期满时,经翻译权人授权出版的版本在有关国家已脱销6个月,而无法以同该国对同类作品要求的相似的价格供应广大公众,以供系统教学之用,此时也可以颁发强制复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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