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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保护立法状况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04
  • 摘要

    (一)《专利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二)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四)专利的申请(五)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六)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一)《专利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专利保护立法状况图
  • 专利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专利法》将发明创造分为两类:第一,职务发明创造,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时专利的申请权和相关专利权归该单位拥有或所有,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该单位;第二,非职务发明创造,此时专利的申请权和相关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该发明人或设计人。除了上述两类主体以外,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包括:共同发明人,即共同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合法受让人,即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对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可以依照:①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②其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③互惠原则,成为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可以说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专利法》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专利法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三大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1.发明

  •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发明分为三类:第一,产品发明,指经过人工制造,以有形物品形式出现的发明;第二,方法发明,指为解决某一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与步骤;第三,改进发明,指对已知的产品或方法做出的具有创造性改变的发明,包括产品的改进发明和方法的改进发明。

  • 2.实用新型

  •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根据这一定义,实用新型首先必须是一种产品,是具备实用性的物品,而不能是方法。其次,实用新型必须是有一定的形状结构的物品,液体、气体、粉状物等不属于实用新型,各种新材料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以上是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两点不同。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水平低于发明专利。

  • 3 .外观设计

  •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也就是说,首先,外观设计是与产品相结合的,这一点与实用新型是一样的;第二,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对比实用新型的定义,可以看出,实用新型重点在于对产品功能的改进,以实用性为标准,称为“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以富有美感为标准,称为“新设计”,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之处;第三,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上应用的设计。这样就把外观设计与艺术的创造设计区别开来了。

  •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三个条件是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

  • 1.新颖性

  • 这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的。判断发明新颖性的地域标准则分为两种,对出版物来说是世界范围内,而对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只限于国内。

  • 2.创造性

  • 这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比新颖性判断要复杂得多:判断新颖性可以依靠客观标准确定,凡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东西就是新颖的;判断创造性则不同,会涉及到专利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评判的标准往往有所差别。

  • 3.实用性

  • 这是指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强调发明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在工业、农业及第三产业中应用,并且可能产生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专利法》中所指的实用性,并不要求经过工业试验加以证实,而是由专利局的审查员根据情况加以分析判断,确定其应用的可能性。一项发明构造出来后,只做出具体的说明或者制作出模型,即可申请专利。

  • 对外观设计来说,它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可以看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之一是新颖性。从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和地域标准来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专利是一致的。另外,外观设计的定义中要求它是“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实用性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之二。

  • 申请人要取得专利权,除了要求满足上述实质条件以外,还应当满足授予专利的形式条件。也就是说,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向专利机关提交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其摘要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机关提交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应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提出的形式要求。

  • 那么,只要满足了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是不是任何发明创造都可以授予专利呢。不是的。《1984年专利法》参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实际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七类发明创造,即: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食品、饮料调味品;⑤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动物和植物品种;⑦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随着我国专利制度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专利法》的修正中,允许对上述第四类和第五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这样,专利权客体的范围扩大了,有关发明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保护。

  • (四)专利的申请

  •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符合一定的原则,包括:书面原则,即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单一性原则,即一件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一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而与之相对应的先发明原则,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还在实行。

  • 另外,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专利法》又提出了优先权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自第一次正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第二次提出申请,仍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第二次申请的日期,也就是说,后一次申请比在这两次申请之间其他人提出的同样的申请具有优先的权利。回顾《巴黎公约》,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的优先权原则。1984年《专利法》正是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给予外国申请人这种优先权。在1992年的修改中,《专利法》又给予本国申请人同样的优先权,这种规定显然有利于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间内进一步完善其发明创造。

  • (五)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 1984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延迟审查加复议制,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形式审查加异议制。1992年的修改将异议制改为授权后的撤销制,即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延迟审查加撤销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加撤销制。从下面将要介绍的审批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出修改前后两种制度的不同。

  •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该申请,或应请求早于18个月的期限公布;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授予后6个月内,任何人认为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撤销该专利权。

  •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则相对简单:受理;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授予后6个月内,任何人认为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撤销专利权。

  • 1984年《专利法》的异议制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后,应予以公告,经3个月异议期后方可授予专利权。新《专利法》取消了异议期,在审查通过后直接授予专利权,提早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时间,对申请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 (六)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局审查专利申请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此时,专利申请人就成为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无形财产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独占实施权

  •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排他地利用其专利的权利,所以也称排他权或禁止权。这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专利权人有权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有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有权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专利权人有权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总之,专利权人有权独占实施其专利。也就是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 2.转让权

  • 专利权人可以转让其专利权,通过转让,专利权的主体也随之转移,受让方成为专利权人。这种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将专利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转让专利权时,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专利权的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一,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3.许可权

  • 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许可与转让的区别在于: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不发生转移,被许可人只能得到利用专利的权利;而转让时专利权则由原专利权人转移给了受让方。与专利权的转让类似,许可时专利权人应与被许可方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 专利的许可通常是自愿进行的,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对专利的许可有决定权:第一,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第二,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专利,如果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也可以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的持有人或所有人支付使用费。

  • 4.标记权

  •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以自行设计;而专利号是中国专利局给予的,具有固定的内涵,不能随意更改。如果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有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均属于侵权行为。

  • 以上四项权利是专利权人拥有的主要权利。前面我们提到,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通常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通常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在后一种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仍拥有权利:一是从所属单位获得奖励的权利;二是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 专利权人除了享受权利以外,还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

  • 1.实施其专利发明创造的义务

  • 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加快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如果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后,自己不实施其专利技术,也不向他人许可使用该专利技术,就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宗旨,因此,《专利法》才有了前面提到的国家计划许可和后面将要提及的强制许可制度。

  • 2.缴纳年费的义务

  •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其原因主要是:补偿专利局的管理费用;促进专利权人将其技术进行推广应用;以有利于控制有效专利的数量和质量0

  • (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1.专利权的期限

  • 1984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1992年的修正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2.专利权的终止

  •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时正常终止。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下列情况: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或者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或者专利权人死亡或破产后无继承人等等。

  • 3.专利权的无效

  • 前面提到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之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那么,6个月之后,就不能提出这种撤销申请了。如果有人认为某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只能请求专利复查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为了促进专利技术在经济上的应用,《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1984年《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如果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上述义务,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 1992年修正中,取消了对专利权人在中国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规定,并规定了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第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二,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实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三,如果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此时,专利局应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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