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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38
  • 摘要

    新中国成立到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产生,其间版权保护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以行政规章保护版权阶段。二、《著作权法》起草与对著作权开始实施法律、法规保护阶段。

  • 新中国成立到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产生,其间版权保护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版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图
  • 一、以行政规章保护版权阶段

  •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注意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问题。从1950年到1967年,通过文化部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一些政策文件、规章来保护作者的权益。1950年9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在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在该决议中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印、抄袭、篡改等行为”。在出版的作品上,对于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以及译本的原署名称等等,都应做真实的记载。再版时,应尽量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改。还规定“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者三方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不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对于稿酬的计算标准要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来决定”。

  • 该决定成为当时版权保护及解决版权问题的重要根据。1955年,在吸收苏联、东欧国家版权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草拟了《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条例》,后由于形势的变化,没能出台。1958年公私合营后,所有的宣传媒体、传播媒介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为此,国家制定了统一的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办法,并对剧本上演也规定了统一的付酬办法。1958年至“文化大革命”,这一阶段著作权保护基本上是中断的。文革结束后,1977年国家出版局恢复了稿酬制度。1979年开始考虑起草《著作权法》。

  • 二、《著作权法》起草与对著作权开始实施法律、法规保护阶段

  • 1979年中美建交,1979年1月,中美签订《中美高能物理协议》。该协议规定双方在高能物理方面加强技术合作,同时也要求互相保护著作权。当时我国没有《著作权法》,美方提出中方要按《世界版权公约》标准保护。鉴于当时对著作权的保护代表们了解得不多,在签订协议时,附加了一个条件:协议条款的实施需由双方专家再行谈判签订具体执行协议。1979年9月,美国商务部长访华,中美在上海签订《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该协定起草时,美方提出我国应考虑把专利、商标、版权纳入贸易协定之中,要对这些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否则美国不签订该协定。为了能获得美国的贸易最惠国待遇,最终中美双方还是签订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这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 1979年中央批准由国家出版局负责组织起草《著作权法》。我国于1979年5月起草了《著作权法》,1982年文化部制定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版权局,1986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了《录音录像出版权保护暂行条例》。1986年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贝盼中,在基本法部分正式确定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版权。经过11年的努力,1990年9月7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著作权(版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生效。从此,我国版权保护走上了正常有序的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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