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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与商标权的保持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1:44
  • 摘要

    商标使用与商标权的保持关系甚密。由于获取商标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这种利益是只能在使用中实现,同时,由于商标资源是资源中的一种,而任何资源在某一特定的阶段都是一个限量,具有稀缺性的,因此,世界上关于商标的国际公约和关于商标的国内立法中,无不将商标使用和商标权的保持联系在一起。

  • 商标使用与商标权的保持关系甚密。由于获取商标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这种利益是只能在使用中实现,同时,由于商标资源是资源中的一种,而任何资源在某一特定的阶段都是一个限量,具有稀缺性的,因此,世界上关于商标的国际公约和关于商标的国内立法中,无不将商标使用和商标权的保持联系在一起。

    商标使用与商标权的保持图
  • 因不使用商标而丧失商标权。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受到保护,是因为这种商业标识所具有的功能所决定的。通常认为,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服务)来源、商品(服务)品质保证、商品(服务)广告传播等功能。但是,任何功能的发挥都离不开商标的使用,因为,如果商标不使用,就无法将一种商品或服务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无法实现标示目的,无法在时间的流逝中,通过向购买人提供具有一贯质量的商品或者服务,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从而赢得顾客、市场和商业利润。同样,如果商标不使用,在现代社会中,无法发挥其广告功能,无法引起购买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注意和重视,无法在购买人的心目中留下印象,使之产生购买欲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一件商标注册不是目的,更不是终点,而是合法使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起点。从商标法的角度看,商标的使用是关系到商标权生死存亡的大事。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如果保持注册需要使用商标,则只有在至少连续3年不使用后方可注销注册,除非商标所有人根据对商标使用存在的障碍说明正当性。出现商标人意志以外的情况而构成对商标使用的障碍,例如对受商标保护的货物或者服务实施进口限制或者其他政府要求,此类情况应视为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 德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在某商标注册之日起的连续5年内,该商标没有依法投入使用,则应当请求基于撤销注销该商标的注册。但是,如果在5年期限届满与注销请求的提交的间隔期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已经开始或重新开始,任何人都不可以主张应当注销该商标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准备使用或重新开始使用只发生在商标所有人知道可以提起注销请求之后,在连续5年不使用的期限届满之后、注销请求提起之前的三个月期间内的开始使用或重新开始使用,应不予考虑。

  • 法国商标法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在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其所有人丧失商标权利。商标所有人因其所为而使商标出现下列情事者丧失商标权:1.在商业中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常用名称;2.引人误解,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源方面。

  • 根据中国台湾商标法关于续展注册时不予核准规定,有2种就是与商标的使用有关:1.于商标专用期间届满前申请延展注册而于申请前三年内无正当事由未使用者;2.于商标专用期间届满后申请延展注册而于商标专用期间届满前三年内无正当事由未使用者。同样,我国台湾商标法将撤销商标注册也与商标使用相联系。其规定:商标注册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标主管机关应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商标专用权:1.自行变换商标图样或加附记,致与他人使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使用者;2.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者;3.未经注册而授权他人使用或违反授权标示规定,经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中国大陆商标法在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因商标使用不当而丧失商标权。与不使用商标将会导致商标权的消灭相同,使用不当也会导致商标权的消灭。这主要表现在商标的淡化《商标因淡化而丧失显著性从而不能保持商标权。1995年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案规定:减弱(即大陆翻译为淡化、稀释,台湾翻译为减弱——作者),系指减弱著名标章表彰或识别商品或服务之功能。至于下列事项之存否,则无庸斟酌:著名标章所有人与相对人之竞争同业关系;混淆、误认或欺罔之虞。

  • 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好像成为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再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以此防止商标被淡化从而丧失显著性。

  • 德国商标法关于反淡化的规定较之欧共体商标条例的规定既有相同的,又有因应时代和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技术变化而带来的新问题,故又有发展。其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与受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但是该商标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如果在字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作品中对注册商标的复制,给人以该商标构成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印象,则该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作品出版者在该商标的复制品上提示这是一个注册商标;如果该作品已经出版,此项要求应当限于将前所述提示用于该作品的下一版本中;如果该参考作品以电子数据库形式出售,或者如果进入包含参考作品的电子数据库得到认可,应比照适用前述规定。意大利商标法规定:如果因为商标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商标成为商品贸易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应予撤销。

  • 立陶宛商标和服务商标法规定:至少下列使用该标记的行为构成危害注册商标显著性的使用:将该标记作为商号或企业产权的识别方法使用,此种使用会使公众对注册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发生误认;在公共出版物或其他任何公共媒体上复制或提及该标记,从而使人感到注册商标已成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叫

  • 商标使用中,因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商标权的消灭,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不作为的方式丧失商标权。法律上规定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此一权利,导致商标成为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使得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从而丧失商标权。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获得商标权,他有权以注册的商标标识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标识,参与经济竞争,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和利润。同时,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商标标识的不当使用却未禁止而丧失商标权。又如,商标权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不使用超过特定时间。2.作为的方式丧失商标权。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商标,但是,其使用的商标并不是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在这种情形,其行为既有可能对他人的商标权构成侵害,从而出现商标侵权。对此我们不必多言。关键的是他使用的商标不是注册商标,既不受法律保护,又没有商标权。同时,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商标权人将商标进行非商业使用,商标权人虽然使用了商标标识,但是,其使用是非商业的使用,该种使用是与商标制度的宗旨和目的相悖的,因而,不是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在这两种类型的使用中;商标权人使用了商标,但非注册商标,或者有使用的行为,但行为不当,因此,将丧失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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