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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民事侵权的行为类型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0:53
  • 摘要

    法律对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台湾地区商标法经过1993、1997、2002年的规定和修订,建立了现在的台湾商标法制度。关于民刑事保护尤为明显。1993年台湾地区对商标法进行全文修正,共79条,1997年修正第四、五、二十三、二十五、三十四、三十七、六十一、七十九条等共8条,2002年修订第七十九条,增订第七十七条之一。

  • 法律对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台湾商标民事侵权的行为类型图
  • 台湾地区商标法经过1993、1997、2002年的规定和修订,建立了现在的台湾商标法制度。关于民刑事保护尤为明显。1993年台湾地区对商标法进行全文修正,共79条,1997年修正第四、五、二十三、二十五、三十四、三十七、六十一、七十九条等共8条,2002年修订第七十九条,增订第七十七条之一。

  • 商标侵权的行为种类繁多,各国和地区关于商标侵权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各不相同。台湾地区商标法在第六十一条规定:有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情事者,视为侵害商标专用权。而第六十二条规定:“意图欺骗他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1.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者。2.于有关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广告、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它文书,附加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图样而陈列或散布者。”在第六十三条规定:“明知为前条商品而贩卖、意图贩卖而陈列、输出或输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五条规定:“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图样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或商号名称之特取部分,而经营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业务,经利害关系人请求其停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金。”举重明轻,台湾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当然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 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就其营业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商标,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商品混淆,或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使用该项表征之商品者。2.以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标章,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营业或服务之设施或活动混淆者。3.于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于未经注册之外国著名商标,或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使用该项商标之商品者。第三十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被害人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并得请求防止之。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由上述可见:台湾地区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2.在商业文书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图样;3.贩卖或意图贩卖明知为侵权的商品;4.恶意利用公司、商号的特取部分侵犯商标权;5.侵犯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普遍认知之他人商标(在1991年台湾易法的规定为“相关大众共知商标”);6.侵犯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标章(在台湾地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分为商标和标章两种,在商品上使用的称为“商标”,在服务上使用的称为“标章”);7.侵犯未经注册之外国著名商标。此外,我们应当注意到,由于在上述条款中均有犯罪的规定,因此,前述7种行为类型也是构成侵犯商标犯罪的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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