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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23:47
  • 摘要

    一、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概述。三、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 一、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图
  •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申报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企业的自由,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商标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我国的商标法致力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随时可能卷人商标“抢注”、商标侵权等法律纠纷。当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遇到恶意侵权纠纷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其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保护,因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机制是不完善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提升。

  •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概述

  •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集中在我国《商标法》的第48条,主要有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禁止违反禁用条款使用未册商标和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等方面。

  • 通过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目的在于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商标使用秩序,避免出现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高商标意识。

  • 三、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 (1)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10条所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商标法》第10条规定,以下内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

  •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管理时,首先应注意其文字、图形是否违反了此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应当按照《商标法》第48条规定予以处理。在这里一般情况下是指商标不得使用违反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的文字或者图形,比如社会中的“二奶”、“三陪”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名字都不应成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已经使用的历史人物名字可以继续使用。

  •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除了表现为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外,还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①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

  • ②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

  • ③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

  • ④在未注册商标图样周围使用“R”、“IM”等符号,与注册标记近似,易使人误认为该商标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 需要注意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同于冒充注册商标,前者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而后者是把自己未注册的商标冒充为注册商标。实际工作中,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已申请商标尚未核准的商标使用企业,他们认为自己使用的商标已向商标局申请,打上注册字样或标记是迟早的事情,打上注册字样或标记也不是什么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制止,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改正。

  •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特点。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也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

  •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上述原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

  • (4)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为方便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局在1985年7月15日发出通知,指出未经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违反者要从严查处,没收其违法所得。

  •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对于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 在上文介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时,已经指出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国家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中销售上述产品,因此对于未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就应当排除国家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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