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怎样解决商标与域名的冲突

怎样解决商标与域名的冲突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5:34
  • 摘要

    从2000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始受理二级中文域名注册,突然间,将商标等注册为域名的事件就更加疯狂,“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几十个国内著名品牌,都被境外公司在网

  • 从2000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始受理二级中文域名注册,突然间,将商标等注册为域名的事件就更加疯狂,“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几十个国内著名品牌,都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注册为域名。被抢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知名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严重者将构成对被抢注品牌的严重损害,因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怎样解决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图
  • 如果有人恶意利用销售假冒的海尔产品,将构成对“海尔”品牌的严重损害,海尔当然要严厉制止。现在域名抢注已经呈职业化,笔者经常接到电话咨询,咨询者称接到某公司的电话,该公司声称发现他们的域名被抢注了,问是否需要其代理解决这个问题?该公司称解决的办法就是让咨询者将该域名注册下来,并且一次性支付10年的费用,这是典型的骗子行径。试想既然域名已经被他人注册,又怎么能再次注册,分明是代理机构吓唬人,骗代理费用的手段而已。但是这些代理机构未尝不会自己假借他人名义,确实去抢注,如果上述咨询者不理睬他们的骗局,上述公司自己就会当起抢注人来。对付这些人的办法其实很简单,这些人一般会打电话来试探,这时要先稳住他们,马上上网查询域名是否确实被抢注,如果还没有,马上在网络上注册,不让其得逞。如果确实已被他人给抢注了,那么就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而实践中解决的法律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途径,另一个是司法途径。

  • 一、如何通过司法方式解决

  • (一)域名与商标冲突司法解决方式

  • 2004年12月,玉林市xx网吧业主邓某,将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的“玉柴”文字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为中文域名。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发现后,即以邓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邓某撤销注册的“玉柴”域名,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损失。该公司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邓某注销其注册的“玉柴”域名,并赔偿损失。

  • 司法途径其实很简单,就是打官司。企业打官司一般非常理性,诉讼之前都会考虑胜诉的把握有多少。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预先进行判断。该解释第四、第五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情形,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就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 1.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 2.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 3.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 4.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 5.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 6.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7.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 对于恶意抢注域名的,判断则更为简单,只要将不良中介的来电和传真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胜券在握。

  • (二)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怎么解决

  • 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是指域名注册人并无恶意的“抢注”,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商标权人发生权利冲突。域名与一般商标的巧合雷同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册人都是对商标权人的侵权,如果该域名不会使公众对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产生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石家庄XX公司诉北京XX有限公司一案就是极好的例子。原告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商标用于电脑产品上,而被告于1998年10月注册了pda.com.cn的域名,其网站上主要介绍和销售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自己注册该域名只是为了在网上销售该产品,根本不知道这是原告的商标。法院最后认为,PDA作为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不能特指原告的产品,且原告的商标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因此可以排除公众会误认网站与商标所有人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将“PDA”注册为域名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现在,法学理论界通常认为,不能将以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分青红皂白都认定为侵权,也不能简单地从商标法出发,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侵权。应当综合考虑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 域名的善意冲突法律并没有给予好的解决方式,作为企业完全可以预防这类事情的发生,从自身的角度来讲,尽早注册是最好的选择。

  • (三)如何解决驰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

  • 美国宝洁公司指控北京xx公司非善意注册宝洁的驰名商标“护舒宝”为域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开庭审理认定xX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域名而不实际使用,属非善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义X公司败诉,立即停止使用Whisper.com.cn的域名,同时判决xX公司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一个重大突破,就是规定法院在审理域名侵犯商标案件中可以通过司法的形式认定驰名商标。这种规定打破了驰名商标一直由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垄断形式,从此在我国形成了行政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两个途径。

  • 笔者一个客户的商标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马上就有中介公司打来电话,称其域名已经被抢注,要求通过其代理行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事实上,这只是中介公司骗取代理费的手段。如果该商标果真被抢注了,那么很容易要求撤销该域名或者要求强制转让过来;如果自己已经是驰名商标,域名被别人抢注,该争议很容易得到解决;如果自己还不是驰名商标,但是商标确实有比较大的知名度,域名被别人抢注,除要回域名,还可以借此机会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为中国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一时间通过域名侵权案件来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申请驰名商标的捷径,甚至有的公司故意制造域名侵权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达到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的目的。

  • 二、如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 蒋xx于2002年3月1日注册了philipscis.com域名,被告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申请,认为蒋xX注册该域名侵害了飞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标权,请求将该域名转归飞利浦公司所有。2002年9月19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飞利浦公司。这一案件中飞利浦公司走的就是行政解决途径。

  • 行政解决途径就是投诉。具体的规定投诉程序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有非常清晰的规定,这里不做多述。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