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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问假冒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3:35
  • 摘要

    1.与定牌生产的区别。2.与专购再销的区别。3.与反向混淆的区别。4.与假冒商标行为的区别。

  • 1.与定牌生产的区别。

    反问假冒与相关行为的区别图
  • 有的发展中国家有“来料加工、定牌生产”的贸易方式,即国外的商人指定某厂品牌,在该国加工,然后再拿到国外销售。如果手续合法,这是允许的,但得由该商人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定牌生产与反向假冒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国外商人能够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并且在产品上标识其他商标。这是发展中国家企业所明知并为发展经济自愿接受的,因而不存在侵权行为,是合法的;而后者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人为割裂他人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意在无偿占有他人为建立商誉而付出的努力,从中获利并获得本不应属于自己的商标信誉,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因而是不合法的。

  • 2.与专购再销的区别。

  • 专购再销是指销售商购进他人商品后,在征得其许可之后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专购再销与反向假冒的区别,关键在于更换商品生产者的商标是否征得了原生产者(一般是商标权人)的同意。征得同意的,即为专购再销,是合法行为;否则,即为反向假冒,构成侵权。

  • 3.与反向混淆的区别。

  • 反向混淆(reverseconfusion)是美国法律中的一个不同于反向假冒的概念,是指商标的在后使用人的影响及名声大到足以使在先使用人相形见细时,对某一商标的在后使用人的使用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为在先使用者的商品来源于在后使用者。在这种情形下,在先使用者可以对在后使用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可见,反向混淆与反向假冒虽然都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识别上的错误,但前者类似于商标领域中的“正向”假冒,是假冒者用自己的商品冒用他人的商标;而后者的假冒行为则是“反向”的,是假冒者冒用他人的产品而冠以自己的商标,因此二者在本质上即存在差别。

  • 4.与假冒商标行为的区别。

  • 在行为主体方面。假冒商标行为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商标权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另一类则是销售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主体只有一类,即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不包括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在内。销售者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用自己的销售商标替换他人商标再将商品投入流通的行为不属这里讨论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如果该销售商用第三者的注册商标取代他人商标,则属假冒商标行为。

  • 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假冒商标行为人的动机主要在于借他人商标声誉销售自己的产品而从中牟利。当然,也有少数行为人旨在借此行为贬低他人商标声誉,挤垮竞争对手。如甲故意在自己生产的劣质产品上使用竞争对手乙之商标。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要是盗用他人产品声誉为自己创牌及牟取不当利润。如外国厂商购进我国厂家生产之价廉物美的商品后换用自己的商标在该国销售。此外,行为人如在同一市场上用自己的商标低价销售竞争对手生产的产品,其动机显然是为排挤竞争对手以获竞争优势。

  • 在行为对象方面。假冒商标行为直接指向他人之注册商标,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商标声誉;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直接指向他人生产之产品,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产品声誉。

  • 在行为内容方面。假冒商标行为内容有二:一是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擅自贴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二是将该商品在他人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地域内投放市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内容则包括:一是在市场上购进他人生产之商品;二是以自己的商标标识替换他人的商标标识;三是将该商品继续投入流通。

  • 在行为后果方面。假冒商标行,为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均有损于行为人之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其不同之处在于,假冒商标行为可能损及他人商标声誉,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可能损及他人产品声誉。

  • 反向假冒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商业活动准则,其所导致的后果直接破坏了商标的“认知”功能,使消费者在依商标识别商品时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而且也剥夺了原商标权人在商业中争创名牌、提高信誉的机会,是应该制止和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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