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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12:42
  • 摘要

    1.商业秘密具有非物质属性。2.商业秘密具有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3.未获得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4.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5.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6.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指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的独特表现。这种特征是与有形财产权和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较而体现出来的。对于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把握,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取得保护的条件和范围。总括起来,商业秘密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图
  • 1.商业秘密具有非物质属性。

  • 应将商业秘密与它的物质表现形态(即载体)区别开来。商业秘密往往是以图纸、配方、公式、操作指南、技术记录、实验报告等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而商业秘密则是寓于这些有形物中的观念和构思(即内容),是一种知识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是无形的。若图纸、手册、报告书等被当作一般有形物而被盗窃,可以通过保护一般有形财产的法律向盗窃者追加,但追回图纸、手册、报告书等本身,是远远弥补不了该商业秘密拥有人所招致的损失,而必须采取其他一些更有效的救济法。

  • 2.商业秘密具有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

  • 商业秘密必须是可传授的,即一般专业人员,从事同一种经营的人,使用同一种技术秘密或经济信息,能够与其所有人使用产生同样的效果。正因为商业秘密是可传授的,商业秘密才被当作交易标的进行转让。一般认为,某些个人特长不应包括在商业秘密之内,因为它与个人禀赋有关,往往因人而异,无法传授无法转让。

  • 3.未获得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

  • 从这一角度来说,商业秘密包括这样4类:

  • (1)依照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规定,被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例如,我国1992年《专利法》第25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由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等。各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都有限制、排除在外的权项,这必然会促使人们把这些权项当作商业秘密而使用、转让。

  • (2)某些难以表达为专利请求权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形成的智力成果,如诀窍、配方、公式、最佳参数、计算机软件数据、市场行情预测、各种投资计划等,均属商业秘密。

  • (3)虽然完全符合专利法要求,但拥有人未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获得专利权请求的技术。因为专利制度并不将申请、取得专利的义务强加于拥有具备专利条件技术的人。除了申请专利之外,一般的技术所有人出于商业竞争的压力和对各方面因素的权衡,往往宁愿长期保守其发明,以期能获得更多的利益。

  • (4)覆盖于说明书之下的技术秘密。尽管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专利技术的公开程度有很高的要求,要求申请人提供实施专利技术的最佳方案。但法律无法保证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最佳方案。实践中,相当多的专利技术尽管已经公开,但其核心部分的最佳方案仍是商业秘密,在其专利说明书中避而不谈,致使其无法实施,这种情况在各国产业者之间已成为习焉不察、心照不宣的常识。事实上,面对当前多数具有高深技术内容的发明,要求在专利说明书中将所有的内容都写出来,是不合理的,如果法.律一定强求记载这种内容,那么必将危及专利制度本身之整体设讣。所以,在我们看来,专利制度的变种局限性恰恰反映了商业秘密必然存在的现实。

  • 4.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

  •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存在的基础。由于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商标,法律对其保护是基于其所有人的特殊保护方式——保密而产生。商业秘密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或少数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技术或商务信息,其财产价值在于:当其处于秘密状态时,其所有人可以凭借事实上形成的技术优势、经营优势去获取比没掌握该秘密的人更高的利润及其他竞争优势和利益。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散发出成为任何人可以自由享用的东西,就失去自己的秘密特性,根据法律规定将不再给予其保护。但是这种秘密是相对的,法律赋予了其一定的灵活性使所有制人能充分地进行商业利用,并不要求商业秘密具有绝对的秘密性。

  • 判断一项技术或商务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质,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该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完全没有公开过的信息,应当确定其具有秘密性。如商家筹划在营业时间中的某一特定时间内,将商品折价出售。这是属于经营策略中的营销策略。在企业筹划期间,这一经营策略信息属于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一项完整的信息,如果仅仅被部分公开,则未公开的部分仍然属于商业秘密。如权利人申请了专利,有关的申请文件被中国专利局公开,但是权利人保留了部分技术诀窍,使其产品质量高于其他同类产品,这些技术诀窍仍然具有秘密性。另外,如果一项信息仅在特定的范围内公开,不特定的其他人没有得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是否丧失秘密性。如某一单位研究成功一项新技术,送交有关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或者组织技术鉴定会,在会上公开了该项技术,这种情况的公开,属于特定范围内的公开,知悉的人员属于特定人员,一般不会破坏其秘密性。可见,公开的范围如何是确定公众是否熟悉的重要因素。

  • 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就会丧失其固有的商业价值。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后来独立开发同一技术的人将其技术申请并获专利,该技术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存在了,其他人员有不得使用该专利的义务,专利权人以外的人均失去了该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资格。但仍有例外,按照不少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使用或已经做好必要准备使用该技术的人,尚可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 (2)拥有同一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将该技术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披露,该项技术则视为公有技术。但是,如果该出版物上刊登的只有一般产品性能介绍及有关广告宣传,并未透露制造该产品的细节,那么这些技术细节仍可视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

  • (3)由于各种合法(如反向工程)或非法(如窃取)的原因或所有人自身的疏忽,而导致商业秘密在社会上广为扩散,以至于几乎大部分同类企业都掌握或使用了。这时,该秘密就丧失其特征,混同于一般公有知识了。

  • 需要说明的是,在更多的第三人也开发了同一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只要都采取了保密措施,不再向外扩散,仍不失其秘密性。

  • 5.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

  •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 (1)如果一家公司所拥有的技术资料或商务信息能使公司节省大量的开支,创造大量的利润,为它在商业竞争中创造取得优势的条件,那么这些资料或信息就是具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例如,一家生产墨水的公司,发现了在特定的温度下制造的墨水更不容易褪色,那么,这种发现就具有价值性。

  • (2)如果一个企业所拥有的工商资料是为其竞争对手所期待,并愿意投资去获取,那么这家企业的工商资料就具有价值。例如,甲企业首先完成了100种实验方法,均以失败告终,这100种实验方法的报告,不可能为甲企业直接带来利益,对其就没有价值可言了,但是乙企业却认为甲企业的实验报告对其开发有帮助,愿以一定的代价换取,这种对甲企业似乎没有价值,而对乙企业有价值的东西就是消极性商业秘密。

  • (3)一项暂时不使用的技术秘密,在法律上也有价值性。例如,一家石油公司发明了一种提炼石油的方法,尽管这家公司出于经营上的考虑而未立即使用,但这种提炼方法仍具有价值,人们称之为“潜在价值”。

  • 6.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这种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人们把社会公开知识或一般常识当作自己专有的东西。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与专利法的新颖性有着严格的区别。其衡量标准一般高于版权且低于专利的要求,一般所有的人只要证明有一定的先进性或对公有技术作了一定的改进即可。实践中,具有技术内容的商业秘密往往具备专利条件,比现有专利更具有先进性和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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