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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在商品范围上的使用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08:40
  • 摘要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

  •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册商标在商品范围上的使用图
  •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只有在核定在案的具体商品上使用,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才能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便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法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限制在注册范围内,目的是为区别和判断侵权与非侵权,合法与违法提供明确界限,为当事人预防侵权,自我规范合法使用,为商标管理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制裁商标侵权行为,制裁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提供赖以遵循的法律准则,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实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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