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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7:57
  • 摘要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首先注意中请注册的商标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首先注意中请注册的商标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图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应当具有可视性

  •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宇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作用是将自已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所以首先应当具备可视性的条件。所谓“可视”,是指能够让人看得见。如果一个商标连人都看不见,则其根本起不到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作用,所以这样的商标也就不可能得到注册。

  • (二)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

  • 《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所谓“显著”,按照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的《辞海》(1989年版)解释,是指“极其明显”。商标作为商品的一种标记,其基本的要求是能够将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商品或者不同服务者提供的同类服务予以区别开来,使人便于识别。因,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即要求是独特的、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是有明显区别的。

  • 需要进一步阐述的是,有关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条件中,都存在类似的要求,如著作权中的独创性、专利权中的新颖性、商标权中的显著性,都需要具有区别于其他著作、技术、商标的要求,此也为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

  • (三)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冲突

  • 《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他人已经就该商标取得了合法的权利,如已经在某类商品上注册了,则不可能再获得注册,否则将产生权利上的冲突。因此,《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四)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形状要求

  •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的标志

  • 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具有下到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宜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待点的;缺乏显着特征的。

  • 此外,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以前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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