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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了解过这些吗:中国人抢注“book”作饮料商标北京高院判败诉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0:12:33
  • 摘要

    正义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高鑫通讯员程颖)北京市高级法

  • 若商标局收到该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撤销,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人寄往通知书,通知书收件地址是根据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

    你有了解过这些吗:中国人抢注“book”作饮料商标北京高院判败诉图
  • 企业在商标撤三中遭受重创,除了没有使用商标和没有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外,更多的是因为企业变更注册地址时,没有及时申请商标证书的变更,导致企业未收到商标撤三的通知。

  • 行业惯例主要考察使用人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商标使用的惯例、习惯等。如餐饮服务行业通常将商标使用在店招、霓虹灯装潢、员工服饰等上。

  • 中国人抢注“book”作饮料商标北京高院判败诉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

  • 正义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高鑫通讯员程颖)北京市高级法院近日对book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注册book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据此,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要求商评委撤销核准注册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BOOK商标拥有人美国菲丝博克公司胜诉。

  • 2011'>2011年1月24日,刘红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book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土豆片、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糖果、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冰(饮料)、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

  • 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BOOK商标拥有人菲丝博克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菲丝博克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3年4月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请求。

  • 2014年4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并无证据显示菲丝博克公司曾将BOOK作为商号或商标在先使用于与果汁饮料(饮料)等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领域中并使之产生一定影响,在此情形下,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菲丝博克公司在先商号权益,也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菲丝博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 一审法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主要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 刘红群不服,提起上诉。刘红群认为,其一直在快消品行业工作,并且根据商标法的相关程序申请注册了黑人、book等商标,而且黑人商标在2004年的知名度已经由在先的判决予以了认定,故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的情形。

  •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根据该项规定的文义,其只能适用于已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而不适用于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但是,对于在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中发现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若不予制止,等到商标注册程序完成后再启动撤销程序予以规制,显然不利于及时制止前述不正当注册行为。

  • 法院认为,前述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在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相应诉讼程序中,若发现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制止不正当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 本案中,刘红群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book商标,还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过黑人、壹加壹等商标。刘红群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 同时,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按照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是否准予注册予以审查,但是商标本身的价值应当是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的注册应当是以具有使用的意图为前提,从而才能发挥商标的本身价值。若申请人以囤积商标进而通过转让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显然违背了商标的内在价值,亦将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甚至有碍于商品经济中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进行正常经营,故该种旨在大量抢注、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定,参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本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刘红群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有商标,但是商标不在品牌库里,要先入驻品牌库,一般入驻品牌库的时间为3到6个月,周期比较久

  • 本案中,诉争商标“维秘WEIMIWM”与维多利亚公司商号及其简称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在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致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维多利亚公司的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益之情形。

  • 商标和商号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具有密切的联系关系,一般它们都会同时出现在商品上。有些企业的商标会采用商号做为其组成的一部分,甚至有的会直接将商号做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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