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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6:16
  • 摘要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协定》现有48个成员国。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协定》现有48个成员国。《协定》的签订、实施和不断修改与完善,为各成员国国民提供了一条简便的商标国际注册途径。按照《协定》的规定,商标在原属国注册以后,商标注册人只需用法语,向菌际局提出注册申请和缴纳费用,而无须用各种不同的语言分别向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无须分别向各菌商标主管部门缴纳费用,就有可能在相应的成员国获得商标保护,其保护的效果等同于该商标在相应成员国的注册该途径具有省力、省时、省钱等优越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是商标保护领域内较为成功的国际条约之一。但它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以至迄今没有能把像美国、日本等这样些经济大国吸引进来,使得该协定的作用受到了限制。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图
  • (2)《马德里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在《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于1989年6月27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996年4月1日生效。它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保护期限以及国际注册与基础注册的关系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其目的是为了使那些对国际注册体系感兴趣,但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人《协定》的国家能够参与这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议定书》是在《协定》基础上制定的,它除保留了《协定》主要优点外,还具有以下主要优点:

  • ①放宽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协定》规定,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其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国内未经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得将其申请国际注册。而《议定书》则规定,申请人不仅可以以其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而且可以以其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原属国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这对于像我国这样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的商标申请人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不仅给商标申请人争取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时间,而且可以使申请人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有助于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在国外市场上能尽早获得保护。

  • ②商标专用权的确立更合理。《协定》规定。某一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若该商标在国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其国际注册也要被撤销。而《议定书》在基本保留这一原则的同时作了一些修改,即该离标在国内注册被撤销,其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但在该商标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将该商标转换为有关国家的注册申请,并保留原国际注册日为该商标的申请日,如该商标原享有优先权日,则仍享有该商标的优先权日。根据这一程序,商标申请人可在其商标被本国商标主管部门核驳或者被撤销时,仍可继续在有关国家谋求其商标权利,且不会丧失其商标较早的申请日期。这使得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权利的确立与保护较《协定》更为公平、合理。

  • ③延长了商标审查期限。《协定》规定,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时,有关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的期限为1年,即实际审查时间为12个月。而《议定书》则规定,各缔约国如需要可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与某些国家国内法在驳回时限和工作量等方面的矛盾。

  • 核驳期限的延长,事实上并未改变商标国际注册“省时”的优点。首先,核驳期限的延长并没有改变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所霱时间和到某国获得保护的时间。其次,《议定书》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基础是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而不是在国内获得有效注册。就我国而言,如手续齐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在数天内完成,所需时间要比《协定》短得多。④增加了工作语言。《协定》规定其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而《议定书》的工作语言又增加了英语,各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可以在法语和英语之间进行选择,这给各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和商标申请人带来了极大方便。这将吸引更多的《协定》成员国和非《协定》成员囡或国际组织的加人。

  • ⑤适应性更广。《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才有资格加入,而《议定书》则规定,除《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外,政府间组织也可以加入。如欧洲共同体就可以加入。

  • ⑥收费标准和方式灵活。《议定书》规定,对商标的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允许各成员国收取“单独规费”,而不必完全按照马德里联盟大会规定的固定收费标准由国际局统一收取,从而可以缓解部分成员国在办理商标注册中与其国内收费标准不一致的矛盾。另外,《议定书》还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费和规费可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直接缴纳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 按照《协定》及《议定书》的规定,《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组成马德里联盟。截至1998年1月1月,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有54个,其中47个国家是《协定》的成员国,25个国家是《议定书》的成员国(18个国家同时是这两项条约的成员国)。

  • 47个《协定》成员国分别是:

  •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器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

  • 25个《议定书》成员国是:

  • 德国、中国、古巴、丹麦*、西班牙、芬兰兼、挪威兴,英国*、瑞典*、冰岛、立陶宛兴、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国、匈牙利、摩纳哥、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瑞士、列支敦士登、斯洛文尼亚、南斯拉夫(其中标*号者仅为议定书成员国)。

  • 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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