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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品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9:39
  • 摘要

    第四十一条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

  • 【法律】

    有关药品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选(1984年9日20日)

  • 第四十一条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节选(1989年2月27日)

  • 第四十条收购药品,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合格证、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包装以及药品的外观质量等。对中药材必须检查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节选(1989年1月13日)

  • 第二十条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 >《兽药管理条例》节选(1987年5月21日)

  • 第八条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 第三十六条兽药商标应当按照国家商标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 注册商标必须在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明,并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节选(1981年5月22日)

  • 2.药品包装必须注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机关和文号、主要成分、药效、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质量考查内容。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商业部人工牛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节选(1991年3月2日)

  • 第六条申请人工牛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L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 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请示报告的答复》节选(1991年1月10日)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商标,应向我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只要企业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且其申请书件、申请手续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均予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不需任何其他行政部门的事先同意或批准。

  • 经我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撤销注册商标只能由商标局依法执行,其他人无权撤销注册商标。请你们向企业讲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使企业能够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商标权利。

  •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节选(1989年4月3日)

  • 第六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产品需有注册商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医院生产的自用药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31日)

  •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现转去枣庄市台儿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1月29日来函,对该函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的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医院生产并用于在本医院就诊的患者的药品,不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许多属于临床试用的新药,因此,可以不使用注册商标。

  •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节选(1988年3月17日)

  • 第三十三条成品均应有标签和说明书。标签至少应有下列内容: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文号、批号、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或失效期等。剧毒药品应有明显的标记。标签应色调鲜明、字迹清楚、易于辨别、防止混淆。

  • 说明书上应印有药品的主要成分、药理作用、毒副反应、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储存条件、商标及批准文号等。

  • >《药品包装管理办法》节选(1988年2月12日)

  • 第二十五条一般药物的标签内容应包括:注册商标、品名、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主要成分含量(化学药)、装量、主治、用法、用量、禁忌、厂名、批号、有效期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必须在其标签、说明书、瓶、盒、箱等包装物的明显位置上印刷规定标志。单盒、袋等包装物上文字说明的内容,与标签内容类同。如标签、单盒面积过小,内容可以从简,由说明书详细介绍°说明书除标签所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成分(中成药)、作用、功能、应用范围、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图示、注意事项、保存要求。根据销售地区的需要,可加民族文字。

  • 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应当印制在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的显著位置上,“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应当印制在商标附近。

  • 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过小不便印制商标和标明注册标记的,必须在其较大的包装容器或标签上印制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问题的意见》(1987年2月24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局商标广告处(1987)11号函“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的请示报告”收悉。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5)工商字第226号“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不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范围之列。因此,对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目前暂不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 在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我局根据构成该商品的原料及其他特点,将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或与人用中药成药、西药划为类似商品,或按31类单一商品办理。保健饮料申请商标注册的,则按一般饮料商品的商标办理。

  •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节选(1984年10月13日)

  • 第九十二条标签必须注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文号、品名、规格、生产批号、装量、用法、剂量、效期等内容。毒、剧药品应按规定,明显标志。

  • 说明书应印有主要成分、药理作用、毒副反应、适应症、用法、剂量、禁忌、注意事项和贮存条件等内容。

  • )《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节选(1984年4月13日)

  • 第十二条购进医药商品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 1.经医药管理部门、卫生、畜牧等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工厂和品种;

  • 2.具有法定技术标准;

  • 3.药品必须有经过注册的商标。

  •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有关医药产品包装问题的通知》节选(1981年11月13日)

  • 2.药品的标签、小包装盒(袋)、说明书上必须印有注册商标。已有注册商标但现存包装材料上无印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待所存包装材料用完,更换新包装材料时,必须印有注册商标方可出厂。凡至今尚未向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必须在1981年12月31日前向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报告,批准后应尽快印在包装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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