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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一般规定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9:31
  • 摘要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法律】

    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一般规定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节选(2000年8月25日)

  •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1992年4月3日)

  •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999年12月29日)

  • 九、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 (二)善意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马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Q

  •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7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在执行《商标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个别被查处对象对被查处的侵权商品外包装(内含与他人公告在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以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致使此类商标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现就处理此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 二、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节选(2001年6月19日)

  • 第十六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 【案例】

  • 〉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擅将其被继承人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稍加修改后作注册商标使用侵犯著作权案(有效——编者注)节选

  •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合法在先权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已经注册的侵犯他人在先权的商标不得以商标专用权对抗他人的合法在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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