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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9:08
  • 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等十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1997年11月19日)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图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等十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1997年11月19日)

  • 江苏省商标事务所、南京市商标事务所、苏州市商标事务所、济南市商标事务所、淄博市商标事务所、烟台市商标事务所、安徽省商标事务所、温州市商标事务所、大连市商标事务所、吉林市商标事务所:

  • 根据《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准你单位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涉外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1995年9月5日)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现指定你省重庆市商标事务所为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商标事宜。

  • >《一九九五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1995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指定:浙江省商标事务所、山东省商标事务所、四川省商标事务所、上海东方商标事务所、青岛市商标事务所、宁波市商标事务所、广州市商标事务所、重庆市商标事务所、隆天国际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为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 >《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1994年)

  •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北京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北京三幸商标专利咨询公司、北京鼎立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天津、深圳、上海、厦门、成都、北京市商标事务所,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为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1990年7月28日)

  • 上海专利事务所:

  •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1990年7月26日)

  • 指定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1989年3月14日)

  • 中国商标代理(香港)公司: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指定你公司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台湾厂商企业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负责代理台湾民间组织承办出岛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1988年1月14日)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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