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情形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情形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8:30
  • 摘要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

  • 【法律】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情形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节选(1999年4月2日)

  • 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军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已注册的商标明显损害军队声誉的,应由商标注册人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销,或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查处。今年上半年,各中心城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军队企管、警备部门,对商业街区和公共场所的广告、招牌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

  •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无视法规,有禁不止,继续滥打招牌,损害军队声誉和社会利益的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驻地军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节选(1998年12月3日修订)

  •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节选(1998年1()月15日)

  • 四、清理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及方法、步骤:

  • 4、在商标注册中,对有上述清理内容的注册申请,属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前的,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项予以驳回;对进入异议程序的,不予核准注册;对已经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27条规定予以撤销。

  • 【案例)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793539号“福尔摩莎”注册商标的决定》节选(1997年8月26日)

  • 万仕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Formosa”中文音译为“福尔摩萨”,是16世纪葡萄牙侵占我国台湾省时对台湾的蔑称,至今有时仍被沿用,带有浓厚的殖民色彩。你公司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男女衣服等商品上注册的第793539号“福尔摩莎”商标与“福尔摩萨”一词近似,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一款(9)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撤销第793539号“福尔摩莎”商标。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将第793539号《商标注册证》交回我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806355号等27件“财神爷”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案[1997]273号节选(1997年6月25日)

  • 时代成才发财综合部:

  • 你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12类、第14-24类、第26、27、31、34类商品上注册的第806355号等27件“财神爷”商标(详见附件),具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作为商标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撤销第806355号等27件“财神爷”商标。你部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将第806355号等27件“财神爷”《商标注册证》交回我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部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附件:撤销27件“财神爷”注册商标目录(略——编者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759981号“财神到”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案[1996]203号节选(1996年5月16日)

  • 浙江省义乌海猫实业有限公司:

  • 你公司在人像、图像、年画、宣传画等商品上注册的第759981号“财神至!T商标,具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作为商标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撤销第759981号商标。你公司应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15天内,将759981号《商标注册证》交回我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该会做出终局决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787190号“1997”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案[19951468号节选(1995年12月14日)

  • 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你公司委托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于1994年5月3日向我局提出“1997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于1995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8719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央关于“不得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的营销活动”的精神,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撤销你公司注册的第787190号商标。你公司应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787190号《商标注册证》交回我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该会做出终局决定。

  • >“西京”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813号节选(1995年6月19日)

  • 被申请人作为合作伙伴,在双方签有协议,协议中明确将西京一XX型氧合器作为一个产品特定名称使用的情况下,未与四医大做任何协商,即将“西京”作为氧合器商品的商标注册,造成被申请人独自占有在氧合器产品上使用“西京”二字的权利的事实,而且,在与四医大合作协议到期中止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继续使用“西京”二字于氧合器商品上,必会导致众多用户及消费者对此产生误认与混淆,将被申请人的产品与四医大西京医院联系在一起,据此,被申请人注册“西京”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

  • 黑娜HENNA”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351号节选(1995年5月5日)

  • “HENNA”一词的含义为散沫花;从散沫花叶中提炼出的染料(常作染发,染指甲用)……香港发界专业发师一般采用含有“HENNA”成分的护发及染发用品。被申请商标由英文“HENNA”和其汉字谐音“黑娜”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洗发精,化妆品等,若该类商品中含有“HENNA”成分,则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原料,若本商品不含“HENNA”成分,则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世界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对美吾发股份有限公司在3类洗发精,化妆品上注册的第505335号“黑娜HENNA”商标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该商标予以撤销。

  • >“沙士”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413号节选(1995年5月8日)

  • 在饮料商品之上“sarsaparilla"、"sarsi”、“沙士”、“沙示”都是作为一个品种名称使用,并为这一行业及消费者所接受,在台湾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已成为不争之事实,即使在中国也已有广州及天津的厂商开始生产“沙示”饮料。尽管有些中国出版的词典未收录“沙士”一词,但这仅说明“沙士”饮料在中国尚未达到一定的普及程度,就如同可乐饮料在十几年前也不为中国消费者所认识一样。据此,被申请人在饮料类商品上所注册的“沙士”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注册不当。

  • >“Prop6t”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229号节选(1995年3月29日)允许使用商标与授权注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美商波派国际有限公司允许波特(厦门)鞋业有限公司使用“PmpCt”商标,并不意味授权波特(厦门)鞋业有限公司在大陆注册“PropG”商标。波特(厦门)鞋业有限公司不能证明美商波派国际有限公司曾事先同意其申请注册“Prop8”商标,亦不能证明美商波派国际有限公司曾事后追认了其注册“Prop*'商标的行为。波特(厦门)鞋业有限公司注册“PropCt”商标的行为,实属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行为。

  • ?‘威猛及图”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216号节选(1995年3月29日)

  • 香港大凌(集团)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其图形的独创性并不强,亦非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广州市增城县新塘镇新昌制衣洗水厂的“威猛及图”商标,于1989年1月19日申请,1990年1月10日注册,已具有较长注册时间。“威猛及图”商标并非完全同于香港大凌(集团)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因此“威猛及图”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黄大目”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110号节选(1995年3月24日)

  • 申请人的“黄大目”商标应用较广,为当地消费者所知晓,被申请人黄大目食料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台湾注册在服务标记上的“黄大目”商标现已被台湾经济部中央标准局裁定,予以撤销,其公司名称,经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因其恶意使用他人之商标名称作为自己公司之特取部分,应予变更。因此,被申请人明知“黄大目”商标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商标,而抢先在祖国大陆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正常经济活动中的公平竞争原则,该商标构成注册不当商标。

  • >福建石狮佳祥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华祥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德祥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节选

  • “扭扭”已起到标识申请人所生产食品,包括膨化食品的商标的作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模仿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原审判决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之前作出的,根据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1999)第3826号《“扭扭”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被上诉人的“扭扭”注册商标于2000年1月4日被撤销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上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其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和法律供据。

  • >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节选

  • 商标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虽然法律对商标权的取得、期限、转让等方面有特殊的规定,但未将权属的确认权授予行政机关。从商标权的性质看,权属诉讼属于民事确认之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案范围。上诉人轻工业品公司关于商标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福建省诏安县饮料厂诉厦门特强工贸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有效)节选

  • 判案要旨:本案被告在与原告生产的同一种碳酸饮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活力宝”相同的文字作为饮料名称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以“活力宝”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理由,认为其在碳酸饮料上使用“活力宝”字样,不构成侵权,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另外,在被告申请撤销原告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仍受法律的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因被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而丧失。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

精选商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