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抗辩事由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抗辩事由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5:43
  • 摘要

    1.商号与商标的文字是否相同、近似。2.商标或商号是否均有一定知名度。3.商标与商号是否注册。4.使用商标与商号的生产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行业。5.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间。

  • 1.商号与商标的文字是否相同、近似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抗辩事由图
  • 由于商号一般均为文字,因此,与商号权冲突的商标也应由文字组成,或者其主要部分为文字。文字的相同或近似,包括商标与商号为同一种文字,或为意义完全相同的两种文字。在我国,商号一般为中文,商标则可以为不同的文字。商标与商号文字相同或近似,会致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抗辩事由,首先,要例举商标与商号文字是否相同或近似的事由。如台湾味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味丹”商标,于1997年2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味丹”也是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知名度较高。而福建味丹食品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后,于1998年7月由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福建味丹与台湾味丹在经营种类上相近,极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解。

  • 2.商标或商号是否均有一定知名度

  • 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集中体现在权利的实现得不到保证,即商标或商号的区别功能不能实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中,一般表现为商标或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为只有具有知名度,才可能出现混淆。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立邦”商标。立时集团1993年注册了立邦漆“N”字商标、“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虽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法院根据新商标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武汉立邦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以“立邦”为字号,应当知道此名称会误导消费者,有侵权故意,构成对“立邦”商标的侵权。法院判决其不得继续使用“立邦”字号,赔偿八万元。

  • 对商标或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有不同的观点。按照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和各国的惯例,一般应主要考虑该商标或商号在相关的公众中的知名度。因此,认为商标或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围绕下列因素或指标进行举证:

  • (1)商号与商标的认知程度;

  • (2)商号与商标的使用程度及使用的时间;

  • (3)该商号或商标作的广告及其他公开活动的程度与时间;

  • (4)商号与商标在各区域的认知、使用、广告、注册及被保护的程度,以及能决定商标或商号达到的区域范围的其他因素;

  • (5)商号与商标的内在的或要求的显著性的程度;

  • (6)商号与商标的排他程度与第三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性质与程度;

  • (7)使用该商号或商标的商业活动的性质与范围;

  • (8)商号与商标的商业价值。

  • 3.商标与商号是否注册

  • 我国商标与商号的法律制度均适用注册保护原则,即:商标或商号的专用权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得到确立,从而受法律保护。所谓权利冲突是指依照法律授予的合法权利的冲突。因此,只有注册的商标或商号才会出现权利冲突。但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未注册商标使用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使用了未注册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即不合法权利侵犯合法权利的现象。如有些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他人依法享有名称专用权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用作非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将知名企业的注册商标用作本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登记,并且该商标权人与该企业一般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企业可以以该侵权行为误导消费者为由请求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救济。

  • 1998年的深圳外贸公司商标抢注案众所周知。深圳外贸公司先后向商标局提出的二百多件商标注册申请中,四十多件是将“中侨”、“富岛”等与几十家上市公司简称相同的文字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在注册这些商标之后,该公司即明码标价,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商标转让事宜,侵犯了这些企业的企业名称简称的专用权。

  • 4.使用商标与商号的生产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行业

  •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按照《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认定商标与商号冲突,首先的前提是使用商标与商号的生产经营者为同一行业,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因为,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之间一般不存在商业意义上的竞争,因而,没有必要禁止在不同行业使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或商号。为此,列举使用商标与商号的生产经营者为同一行业,是商标权与商号权抗辩的具体事由。如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天和”注册商标,其颇有知名度的“天和”商标文字,被一些相关行业的企业注册成了自己的字号,其中郑州天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营药品生意的,下属48家连锁店。桂林“天和”将郑州“天和”告到了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间

  • 如果出现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这是由商标或商号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性决定的,如果商标或商号虽与他人的商号或商标权冲突,但当事人一直未提起请求,使得该商标与商号的并存使用现象存在一定时期,则为了维护这种使用秩序及对这种使用事实的承认,法律一般不再对其进行调整,该期限一般为五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是指当权利被侵害后,权利人提起诉讼、行政请求的最长保护期限,即权利被侵害超过五年而未提起诉讼或者行政请求的,其诉讼或请求权丧失,对其诉讼或者请求不予支持,权利人失去的是仅就该项侵害获得诉讼或行政保护的权利。“五年”并不是诉讼或请求行政处理的时效,而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最长期限。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

精选商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