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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05:14
  • 摘要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一句前半句规定“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商标公布制度是各国所采取的普遍做法。

  • 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

    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图
  •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一句前半句规定“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商标公布制度是各国所采取的普遍做法。每个成员的商标注册主管当局在完成商标形式或实质审查之后,认为商标可以给予注册的应当公布商标。在几乎所有规定了异议程序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商标注册的公告是异议程序的起点。商标注册公布本身表明了商标可以获得注册资格,同时也是让第三方能够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或撤销注册。(WTO成员虽然并无义务遵守与马德里协定,但TRIPS协定对马德里协定下国际商标注册义务也持尊重态度,许多WTO成员需要同时遵守马德里条约体系义务与TRIPS协定义务。两者的这一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TRIPS协定中的商标注册程序规定主要为原则性规定,随着马德里体系成员范围的不断扩大,借助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具体条约规定有利于TRIPS协定下程序保障性义务的具体实施。同时这也有助于TRIPS协定与WIPO体制下商标注册制度的相互协调补充,共同构建发展跨国商标注册的国际协调制度。)(一)公布的方式

  •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四款并未就公布方式予以明确规定。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商标主管当局必须定期向公众提供商标公布服务,应当将注册商标的复制品在官方期刊上公布。(巴黎公约第十二条“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设立工业产权专门机构和向公众传递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中央机构。(2)该专门机构定期出版并且按时公布:(a)被授予专利的人的姓名和取得专利的发明的概要;(b)注册商标的复制品。)按照这一要求,通常公布的做法是在官方期刊或报纸上公布待注册商标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目前一些国家采取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的方式,这种方式也应符合TRIPS协定的义务要求。

  • (二)公布的时间

  • 从公布时间上看,TRIPS协定允许成员采取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后至给予注册之前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布;另一种是在商标获得注册之后迅速公布。

  • 注册之后的公布必须迅速。何谓迅速(promptly),TRIPS协定未具体规定。在TRIPS协定谈判过程中,美国代表曾提出“必须在合理的六个月内予以公布,目的是减少对消费者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允许迅速的异议”。(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谈判代表提出商标必须在接受申请后6个月内予以公布,目的是减少对消费者以及相关主体的不利影响,并允许相关利益人能够迅速提出异议。NunoPiresdeCarvalho.TheTripsRegimeofTrademarkandDesign[M].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6:254)但是这一提议遭到其他代表的反对,由于对限制时间存在分歧,最终文本只表述为“迅速”要求。原则上,迅速的确定应当根据各成员的国内法以及实践做法。但是从词义上理解,迅速本身意味着不应当存在不合理的推迟或迟延,能够保证商标相关利益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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