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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表介绍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9:26
  • 摘要

    确立商品分类表的法律地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介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填报要求。

  • 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分类表介绍图
  • (一)确立了商品分类表的法律地位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核定使用的商品。两者紧密结合,缺一不可。因此,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准确合理地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商标法》与《实施条例》均有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本款中的分类表包括商品分类表与服务分类表,统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为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有效的检索和审查,商标局制定并公布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商标局制定并公布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logo_class/v"data-cke-pa-onclick="window.open(this.href,'','resizable=no,status=no,location=no,toolbar=no,menubar=no,fullscreen=no,scrollbars=no,dependent=no');returnfalse;"href="http://www.tmhong.com/logo_class/v">分类表具有法定效力。

  • (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是为了便于商标注册申请,按照商品的功能、原料、生产工艺、销售场所以及服务的性质、目的等标准,将商品或者服务分为若干类,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组成的分类表。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8年之前,我国使用的分类表仅包含商品部分,将各类商品分为共78个类别。1988年,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工作进行了改革,施行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该国际分类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辖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于1988年11月起开始采用国际分类的商品部分,于1993年7月起开始采用国际分类的服务部分并开始受理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

  • 1994年8月9日,我国加入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成为尼斯联盟的成员国。我国采用国际分类,一是统一了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商品服务分类路径,适应国际贸易和商标工作国际交往的需要;二是节约了商标主管机关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问,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简化和便利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准备工作。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定期修改和公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尼斯协定各成员国采用修改和公布后的国际分类版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商标局会对国际分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进行调整。现行国际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 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在采用国际分类的体系、内容和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并根据中国商标注册工作实际情况将各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了类似群组,形成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这是中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工作的一大特色。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一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和维护商标权时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二是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三是作为行政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四是作为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诉讼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 (四)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及名称的填报

  •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由商标局审查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是否、符合《商标注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分类规则和商标注册申请填报要求。

  • 申请人应尽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务分类表》中现有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如不使用现有名称,应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每一类別的标题原则上指出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为正确判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別提供了指引;各类包括类似群组名称是对该群组下面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简单概括和提领。上述内容对填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具有指导作用。

  •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填写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即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不得填写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序号、类似群名称。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不能穷尽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项日,所列举的项目名称具有示范作用,体现了分类原则和分类体系,使用时应注意把握分类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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