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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的范围应能动识别十象知产商标侵权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13:41
  • 摘要

    要旨】类似商品是动态范围。在司法认定日益严格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真相,在立足商品相关性、坚持

  • 要旨】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的范围应能动识别十象知产商标侵权网图
  • 类似商品是动态范围。在司法认定日益严格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真相,在立足商品相关性、坚持避免混淆的基础上,积极识别类似商品的范围。www.10xiang.net

  • 【案情】

  • 原告埃克森美孚(以下简称美孚)和美孚石油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能源公司。1983年3月30日,美孚石油公司在第四类润滑油等商品注册了美孚和‘MOBIL该商标分别于2002年3月14日和2011年5月27日侵权给美孚。2010年初,两名原告发现浙江省慈溪中恒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和慈溪正大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火花塞和减震器上使用了美孚商标。两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这两个商标的组成,并命令两名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的损失。

  • 【审理】

  • 经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被起诉侵权商品减震器、火花塞和美孚MOBIL商标买卖注册批准使用的润滑油产品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但从商品的自然属性来看,从相关公众的一般理解来看,两者在使用、消费者对象、销售渠道密切相关,属于相关产品,两名原告在润滑油产品上使用美孚MOBIL商标意义重大,知名度高,使相关公众容易混淆误解商品来源,因此应认定为类似商品。根据按需识别原则,由于不需要对两个原告商标进行跨类别的司法保护,因此无需识别。未经许可,两名被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美孚买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两名被告被判停止侵犯美孚买商标,并赔偿两名原告共损失50万元。

  • 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 【评析】

  • 根据司法解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具体接触,容易引起混淆,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应根据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理解进行综合判断。这表明,类似商品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范围,类似商品的判断应基于两种商品之间的相关性,最终取决于相关公众是否普遍认为这两种商品是一种具体的联系,容易引起混淆。其识别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掌握:

  • 1、《商标买卖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但不是依据。类似商品的司法判断属于个案的事实认定,法院不应拘泥于《分类表》和《区分表》对于商品和服务自然属性的划分,因为《分类表》和《区分表》往往不能准确反映现实发展变化中商品的关联属性,所以可将此作为参考依据,并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出发,从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结合案件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2.根据商品的相关属性,对竞争商品、相关商品和无关商品进行分类分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相同,是指买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相对不同类别的商品根据其相关属性可分为:竞争商品,即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相同的具有替代功能的商品相关商品,即无替代功能、无竞争但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商品无关商品,即无关商品。对类似商品的判断应以两类商品之间的相关性为基础,最终取决于相关公众是否普遍认为两类商品是具体相关且容易混淆的商品。在此基础上,无关商品不得属于类似商品,竞争商品和相关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应进行案例分析和判断。

  • 3、应坚持主,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重点关注商标的知名度和意义。一方面,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的实际情况作为观察对象是客观的另一方面,相关公众的一般理解,即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和运营商对商品的一般理解和一般交易理念是主观的。商标的知名度和意义是相关公众对商品认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相关公众是否认为特定商品有联系,容易造成混淆。

  • 4、以混淆原则为指针进行综合判断,提供积极、灵活的司法保护。混淆原则是类似商标和类似商品的共同判断原则,因为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其主要价值,混淆来源使相关公众误解,严重损害了商标的识别,使司法救济成为必要。对类似商品的判断有法官裁量权的空间,涉及司法裁量权的主动性。反映在对类似商品的判断中,一方面应坚持基于商品的相关性和相关公众是否普遍认为这两种商品容易混淆另一方面,应响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解释适用法律,赋予法律新的意义。

  • 在本案中,被起诉侵权商品减震器和火花塞分别属于第12类和第7类商品,而两名原告美孚和MOBIL买商标被批准为第四类润滑油和其他商品。与减震器、火花塞和润滑油商品相比,两者不属于竞争商品,但两者均属于机动车使用商品,均为机动车,用途与机动车有关,消费者也是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用户,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从相关公众的一般理解来看,两者属于相关商品。美孚MOBIL该商标具有很高的意义和知名度,这使得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的减震器、火花塞商品与两个原告品牌的润滑油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这两者是类似的商品。www.10xiang.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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