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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企业在赣商标维权案尘埃落定——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12:18
  • 摘要

    (9月3日)经江西省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核实,在江西境内侵犯商标权JJS公司、KX安特固化私人有限公司(

  • (9月3日)经江西省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核实,在江西境内侵犯商标权JJS公司、KX安特固化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固公司)与屠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1元.2万元已全部履行。

    新加坡企业在赣商标维权案尘埃落定——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图
  • 至此,历时近四年的商标维权行动终于尘埃落定。

  • 侵权线索在域外发现

  • 安特固公司住所在新加坡,是一家专业生产氰基丙烯酸脂和环氧粘合剂的制造商ALTECO商标已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 2010年6月,该公司获悉了一条侵权线索,在不同的市场上出现了假冒‘ALTECO110强力胶,其包装细节和公司生产的‘ALTECO强力胶几乎一模一样。

  • 因此,安特固公司沿着商业链向中国浙江义乌进行了调查,然后从浙江义乌到江西吉安和宜春,并向江西警方报案求助。

  • 2010年9月29日,宜春市公安局KX公司和JJS公司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ALTECO110强力胶成品1156944支ALTECO110强力胶软管(空)1064576支。

  • 经鉴定后,假冒ALTECO110强力胶和铝管(空)按国内市场中间价侵权产品中间价计算,各为人民币1.9元、0.15元。KX公司和JJS公司非法经营假冒ALTECO强力胶成品110ALTECO110强力胶软管共人民币235.7877万元。除上述假冒物品外,公安机关另扣押塑料外包装、制卡、安特固商标印刷板。

  • 公安机关赴赣、浙、闽、湘等地调查KX公司和JJS公司管理、生产、销售人员十余人,掌握了KX公司、JJS公司和屠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证据。2010年10月22日,宜春市公安局追回屠某违法所得40万元。

  • 造假者被判刑并处罚金

  • 2012年4月23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刑事诉讼(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KX公司、JJS公司、被告屠某犯假冒买商标罪,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与以往的商标权利保护案件不同,安特固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受害人出席法庭并参与刑事诉讼。

  • 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审理认定:KX公司、JJS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商标买卖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安特固公司买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35.7877万元的行为构成假冒买商标罪。屠被视为KX公司法定代表人JJS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他知道‘ALTECO(安特固)为他人买商标,仍组织和安排两家公司共同使用其商品ALTECO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买商标罪。屠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核实属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屠如实承认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 法院还认为,鉴于被查获的产品尚未销售,没有给安特固公司造成进一步损失,屠在调查阶段配合调查,悔改表现良好,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缓刑不再危害社会,对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 法院根据刑法判决:1.JJS公司以假冒买商标罪判处罚金50万元2.KX公司犯假冒买商标罪,罚款40万元屠犯假冒买商标罪,判处三年监禁,缓刑五年,罚款40万元。

  • 商标买卖注册人索赔200万元

  • 2013年2月,安特固公司JJS公司、KX公司与屠共同侵犯商标专用权,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赔偿安特固公司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安特固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氰基丙烯酸酯和环氧粘合剂的厂家,住在新加坡639084邮区,大士第11路19号。ALTECO(安特固)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安特固为注册人。经安特固公司授权,安特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

  • 住所在宜春KX公司主要经营软管等商品的批发销售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为屠某。住所在吉安JJS该公司主要经营软管、塑料制品等,屠某为公司董事长。KX公司和JJS屠某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KX公司、JJS公司未经‘ALTECO商标权人授权从浙江台州等地购买普通散装胶,使用安特固KX公司和JJS公司自身的胶水软管生产线和印刷设备等条件,生产假冒‘ALTECO110强胶软管,并灌装胶水。屠某负责两家公司的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屠是KX公司及JJS公司负责人,两家公司已出售资产以支付罚款。在刑事案件中,屠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被定罪量刑,在民事纠纷中,单位侵权责任的主体也是单位,屠作为侵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履行职责,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KX公司、JJS未经安特固公司许可,公司生产、销售假冒‘ALTECO110强胶、软管(空)侵犯了安特固的买商标权。在本案中,安特固要求KX公司、JJS该公司和屠赔偿了200万元的损失。由于安特固公司未能在侵权期间提供,因此在侵权期间未能提供。KX公司、JJS公安机关查获侵权物品价值235.考虑到7877万元,未售出,追回销售利润40万元KX公司、JJS公司、屠某侵权的持续时间、程度、范围、主观程度以及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KX公司、JJS公司和屠某经生效判决分别被判处罚金各40万元、50万元、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判决:KX公司、JJS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安特固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安特固经济损失4万元。

  • 二审调解赔偿21.2万元

  • 安特固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江西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只是上诉人安特固公司主张民事赔偿的证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公安机关对屠的讯问和对证人王华阳、倪健康的调查可以相互确认KX公司、JJS该公司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屠在讯问记录中承认,其非法利润高达50万元,公安机关也追回了40万元的侵权利润。《商标法》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益应当赔偿给商标所有人。一审判决认定屠是履行职责,个人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金额严重较低。

  • 被上诉人屠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安特固的上诉,维持原判。

  • 2014年5月28日,案件在江西省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安特固公司甚至对屠某、KX公司、JJS公司的处罚保留了上诉的权利。虽然双方存在重大分歧,但协商处理的大门并未关闭。

  • 在江西省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下,有30多封电子邮件。2014年8月底,安特固公司与屠某、屠某KX公司、JJS公司最终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 1.被控侵权人屠某和屠某KX公司、JJS公司承诺不生产、销售假冒或假冒‘ALTECO不委托他人或私下印制‘安特固’品牌的胶水等商品ALTECO和‘安特固’胶包装,不再侵犯安特固公司的商标权如果有关部门再次确认侵犯安特固公司的商标权,无论数量价值、假冒商标或商标类似,一旦确认,屠和KX公司、JJS安特固公司连带赔偿不少于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 二、屠某与KX公司、JJS公司共同赔偿安特固公司人民币21.2万元,安特固公司放弃了对屠某刑事判决的上诉。双方关于本案的所有争议都结束了。

  • 法官告诉《法律日报》,纠纷的成功调解大大节省了诉讼成本,惩罚了侵权人,有效地维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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