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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快手”商标及其权利人,属不正当利用“快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25:04
  • 摘要

    一个好的商标是产品的灵魂,是产品在市场上区分同类产品的标签。因为商标在产品做市场推广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就几个文字和图案的商标也具有了市场价值,商标也是一种资产,与厂方设备和产品不同,是无形资产。商标具有市场价值在市场就能产生交易,商标的价格与商标的市场价值有很大关系,越是名牌的商标在市场中交易的价格就越高。一般商标交易价格是几万左右,市场中有一些价格特别低的特价商标,远低于一般价格,可能持有者急于出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价格低。在市场上还有一些名牌商标,因为一些原因,远低于在市场中的估值,这样的商标也是另一种特价商标。

  • 一个好的商标是产品的灵魂,是产品在市场上区分同类产品的标签。因为商标在产品做市场推广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就几个文字和图案的商标也具有了市场价值,商标也是一种资产,与厂方设备和产品不同,是无形资产。商标具有市场价值在市场就能产生交易,商标的价格与商标的市场价值有很大关系,越是名牌的商标在市场中交易的价格就越高。一般商标交易价格是几万左右,市场中有一些价格特别低的特价商标,远低于一般价格,可能持有者急于出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价格低。在市场上还有一些名牌商标,因为一些原因,远低于在市场中的估值,这样的商标也是另一种特价商标。

    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快手”商标及其权利人,属不正当利用“快图
  • 企业拥有经营着市场上的名牌产品,产品非常畅销,按理说企业应该产生超额的利润才是。但是企业经营十分困难,产品是不愁销路,是企业的经营方式出现了问题,产品产生利润,但在产品的再生产中由于管理不善,产生了不必要的成本浪费,长此以往企业将陷入经营困境,不得不高举外债,最后不得不售卖产品的名牌商标用于还债。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名牌商标也会卖得很便宜,远低于市场的估值,是市场中的名牌特价商标。

  • 其次,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标识,实际发挥了产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看到标识容易联想到“快手”商标及其权利人,属不正当利用“快手”商标事实上所具有的强大市场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 法院审理认为,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第15487460号“快手”、第14439348号“快手图形”商标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及录像剪辑、娱乐、娱乐信息等类别客观上达到相当知名度,但是与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的商品及提供服务属于不同类别,判定是否侵害注册商标权的前提在于是否需要认定前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跨类保护。

  •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 比如,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今年春节期间开展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大检查。该次专项行动,在商超、市场等重点区域,围绕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利等重点领域,开展执法检查,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通过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形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另外,在执法检查的同时,执法人员还认真向经营者宣传普及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经营者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帮助经营者规避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 其次,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快手图形”标识,实际发挥了产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看到标识容易联想到“快手”商标及其权利人,属不正当利用“快手”商标事实上所具有的强大市场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割裂“快手”商标与权利人之间所建立的唯一指向性联系,本案具备了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中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知名度的认定标准,以及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的考量因素。

  •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快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紫云,原告北京快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小黄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1、黑龙江哈尔滨公安机关侦破赵某某等制售假冒品牌食用油案。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散装豆油100吨、包材11万套。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等人大量收购散装豆油,购买品牌豆油商标、外包装箱等包材,灌装生产假冒品牌豆油对外销售,案值1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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