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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不是部门法的概念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10:50:36
  • 摘要

    娱乐法不是部门法的概念,它实际上是为满足娱乐传媒产业的法律需求所产生的法律事项的结合,涉及的部门法广泛,包括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

  • 娱乐法不是部门法的概念,它实际上是为满足娱乐传媒产业的法律需求所产生的法律事项的结合,涉及的部门法广泛,包括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

    娱乐法不是部门法的概念图
  • 3)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体系。综合的知识面是思路开阔的必要条件。娱乐传媒律师是以产业为导向的律师,因此客户的法律需求是多样的,除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外,公司合规、劳动人事、合同、担保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要涉猎。同时,还要具备相关的财务、税务、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意识。

  • 对于第四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否会使公众可能发生混淆是判断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刀郎使用“罗刹海市”作为歌曲标题的商标与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教育娱乐、科学仪器类商标在文字上完全相同,且在商品上也存在相同或者类似性。因此,有可能会使公众认为刀郎的歌曲与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有关联或者来源关系,从而发生混淆。

  •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分类按照国务院商标局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表执行。根据该表,教育娱乐类属于第四十一类,科学仪器类属于第九类,珠宝钟表类属于第十四类,而音像制品、音乐作品等属于第九类。因此,刀郎使用“罗刹海市”作为歌曲标题的商品与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科学仪器类商标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与其注册的教育娱乐类商标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而与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申请的珠宝钟表类商标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 呼啦圈属于商标法中的类别28,即体育用品类。类别28包括与体育、娱乐、健身等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如球类、健身器材、户外运动用品等。呼啦圈是一种体育用具,常用于锻炼腰部和腹部肌肉,提高身体柔韧性和协调性。作为商标注册,呼啦圈可以保护其商业价值和品牌形象,限制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类似商标,维护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商标法的分类体系有助于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和保护,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近似商标是指与已申请注册或者已注册的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或者主要部分上相同或者近似,以致可能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商标。因此,刀郎使用“罗刹海市”作为歌曲标题的商标与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教育娱乐、科学仪器类商标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属于相同商标;而与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申请的珠宝钟表类商标在文字上也完全相同,但由于该商标已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不构成近似商标。

  • 在商标法规定中,商标是一个类别制度,商品和服务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注册商标32类是商标注册中最重要的类别之一。这个类别包括了与食品、饮料、烟草、化妆品、医药、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餐饮、酒店住宿、医疗保健、运动、娱乐等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因此,这个类别是商标注册中最为复杂的类别之一。

  • 1.根据商标法和商标分类的规定,第28类包含了娱乐用品和玩具等商品,包括各种类型的玩具和游戏设备;2.娃娃机VR商标能够避免和其他不同类型的商标混淆,便于消费者的辨识和识别;3.在商标注册和使用方面,娃娃机VR商标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会受到限制和保护,是一类非常重要的商标分类。

  • 娱乐法并非某一单一的部门法,而是一种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泛指调整文化娱乐产业及其衍生产业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通常意义上来讲,娱乐法主要囊括了著作权法、商标法、民法典当中的合同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人格权法律规范、劳动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 宿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娱乐公司未经珠海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外多处使用“纯K”、“K”、“纯KPARTY”等文字标识,此使用方式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且上述标识与珠海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娱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参考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同时结合本地经济水平、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后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某娱乐公司承担25万元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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