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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为公司确认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10:24:04
  • 摘要

    2、多个专利权人的,第一专利权人应为在四川境内注册的单位或户籍属于四川的个人,并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 2、多个专利权人的,第一专利权人应为在四川境内注册的单位或户籍属于四川的个人,并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四川国为公司确认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图
  • 近日,知产财经获悉,上诉人四川国为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为公司)与被上诉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四川国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驳回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的起诉。

  • 1.凡我校在申报日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专利,符合《办法》申报条件及规定的专利权人和企事业单位,可参加四川专利奖评选。

  • 2013年11月19日,庞某以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西关公司”)使用的盘车装置的结构特征与涉案专利等同,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有涉案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庞某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因此判决((2013)成民初字第1979号)驳回了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书已生效。

  •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1768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1620532904.3号“一种将外壳用于次级线圈结构的变压器及变压器冷却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1768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号“一种将外壳用于次级线圈结构的变压器及变压器冷却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3年8月10日发文,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四川国为制药)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 四川国为公司原审辩称:阿斯利康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事实和理由为:阿斯利康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虽然包含用途特征,但这些技术特征并非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实质上保护的是晶型专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药品专利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专利类型,阿斯利康公司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提起本案诉讼。

  • 果汁局今年发布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 浓缩果汁业务有突出的规模优势。公司是国内最早涉足浓缩果汁加工生产的企业之一,自1996年成立以来,在山东、陕西、山西、辽宁、江苏及四川省的原料果产区附近建有8个浓缩果汁加工基地,拥有16条浓缩果汁生产线,浓缩果汁加工能力和生产规模在全国同行业中算是比较大的。

  • 浓缩果汁业务具有规模优势。公司身为国内最早顺利步入浓缩果汁加工生产的企业之一,自1996年成立以来,在山东、陕西、山西、辽宁、江苏及四川省的原料果产区附近建有8个浓缩果汁加工基地,拥有16条浓缩果汁生产线,浓缩果汁加工能力和生产规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位置比较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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