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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调查和商业分析、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07:17
  • 摘要

    按照《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必须选择一项或多项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我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45类,其中商品35类,服务项目11类。如果申请人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国际分类》不一致,则该申请不能获得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必须先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请。

  • 按照《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必须选择一项或多项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我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45类,其中商品35类,服务项目11类。如果申请人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国际分类》不一致,则该申请不能获得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必须先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请。

    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调查和商业分析、图
  •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调查和商业分析、第43类餐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华莱士”、第6401793号“华莱士CNHL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43类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第10912752号“华莱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被异议人未答辩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商标局予以采信。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予注册。

  • 在我所代理的两件“三段码”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商标局对我所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三段码三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和第42类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所蕴含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予以支持。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基本案情2016年01月26日被异议人就纯文字标识“三段码”(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分别

  • 商标分为45个类别,1-34类是商品分类,35-45是服务分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这个数量随着未来行业发展可能会不断增加。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商标有45个分类,1-34类是产品类别,35-45类是服务类别,全类别注册就是说在所有的类别上都进行商标注册保护,这样在任何领域都不会出现与企业相同的商标,这也是最保险的一种方法。

  • 按照商标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 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源自《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 被异议商标“理想圈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旅行陪伴;包裹投递;商品包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第30329525号“理想智造”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9类“货运;运输预订;导航系统出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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