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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全区占比%,居全区首位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15:00
  • 摘要

    (7)其他事项: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可作具体说明;立体商标:如基础商标是立体商标,此项必选;声音商标:如基础商标是声音商标,此项必选;集体或证明商标:如基础商标是集体或证明商标,此项必选;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 (7)其他事项: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可作具体说明;立体商标:如基础商标是立体商标,此项必选;声音商标:如基础商标是声音商标,此项必选;集体或证明商标:如基础商标是集体或证明商标,此项必选;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全区占比%,居全区首位图
  • 商标的重要特性是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法对一个标记可以用作商标注册的要求,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标标记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或者表现形式以及立体商标构造的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它比平面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能更好地让人识别,日渐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申请量的增多,笔者在书式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些申请人对三维标志申请的填写要求不太清楚,经常因为填报有误影响到商标的注册申请。笔者结合自身多年从事商标书式审查工作的经验,就有关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申请人有所帮助。

  • 另一种是非传统商标,即新型商标,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位置商标、触觉商标、动态商标等。在我国可以注册的新型商标有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三种,如图1-2所示,其他新型商标形态按我国法律要求,目前还不能注册为商标。

  • 该案的裁判结果,对区分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关于显著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价值。

  • 新西兰商标申请可以字母、标语、图形、形状、颜色、声音、气味、动态图、全息图或各元素的组合注册成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气味商标、系列商标等。

  • 2、图形商标是指以线条、几何图形、立体图形等作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包括圆体、正体、斜体、立体四种,以立体图形为主要构成要素的商标也属于图形商标。

  • 事实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壳牌石油公司及案外人明知涉案商标“舒碱”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商标仍继续使用,主观恶意明显;(三)二审法院关于鑫享事承公司“与泰秀公司协商转让‘舒碱’商标事宜,希望通过转让商标获取利益”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四)壳牌石油公司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综上,请求撒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鑫享事承公司的二审全部上诉请求,并由壳牌石油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 记账一般都是初创企业,很多新成立的委托记账记账报税并不新奇。以立体形状加上显著性文字申请立体商标的,建议以“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予以说明。这样可以以显著性的文字获得整体注册,但是此商标和普通的文字商标无异。

  • ”商标。2019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公司提起复审。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蛋壳状三维标志、红蓝白三种颜色和外文“Kinder”组合而成的立体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三维立体标志自进入中国市场起,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大力的推广,使得该商标在“巧克力”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并通过实际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其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7]。

  •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近日,根据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新统计数据显示,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全区占比%,居全区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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