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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安娜公司、北京星模汇公司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16:11
  • 摘要

    在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狄安娜公司、北京星模汇公司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星工场公司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第30912946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狄安娜公司、北京星模汇公司、星工场公司与保定星模汇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分别侵害了保定星模汇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以及第3091294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在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狄安娜公司、北京星模汇公司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星工场公司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第30912'>0912946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狄安娜公司、北京星模汇公司、星工场公司与保定星模汇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分别侵害了保定星模汇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以及第30912'>091294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狄安娜公司、北京星模汇公司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图
  • 上诉人狄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该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事实与理由:一、保定星模汇公司所主张的第30912'>0912946号和第30910953号注册商标(简称涉案注册商标)与北京星模汇公司使用的商业标志不相同、不近似。二、狄安娜公司即便构成侵权,也未给保定星模汇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以及名誉损失,一审法院基于商标侵权判处的500000元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 ——保定星模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狄安娜模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星模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星工场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星文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鉴于保定星模汇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就其商标许可使用费提供证据,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狄安娜公司、北京星模汇公司、星工场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等情节酌定的赔偿数额合理。狄安娜公司、北京星模汇公司、星工场公司关于一审判赔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因保定星模汇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许可使用费,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北京星模汇公司登记成立时间等情节分别酌定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对保定星模汇公司为本案支付的30000元律师费以及8736元公证费,予以全额支持。

  • 2.上诉人北京星模汇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该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事实与理由:一、保定星模汇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与北京星模汇公司使用的商业标志不相同、不近似。二、北京星模汇公司使用自身企业字号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北京星模汇公司与保定星模汇公司的业务范围、地域均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进而不会形成不正当竞争。四、北京星模汇公司举办活动的影响力明显大于保定星模汇公司,不具备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五、北京星模汇公司即便构成侵权,也未给保定星模汇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以及名誉损失,一审法院基于商标侵权而判处的500000元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 上诉人北京星模汇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该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事实与理由:一、保定星模汇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与北京星模汇公司使用的商业标志不相同、不近似。二、北京星模汇公司使用自身企业字号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北京星模汇公司与保定星模汇公司的业务范围、地域均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进而不会形成不正当竞争。四、北京星模汇公司举办活动的影响力明显大于保定星模汇公司,不具备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五、北京星模汇公司即便构成侵权,也未给保定星模汇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以及名誉损失,一审法院基于商标侵权而判处的500000元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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