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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注册商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03:01
  • 摘要

    二是B公司使用“中匡石油”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B公司虽获授权使用“中匡”商标,但其故意将“中匡”商标与“石油”二字组合使用,且在加油站包装装潢上故意使用与A公司受保护图形商标近似的颜色,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主观上存在利用A公司商誉和社会影响的故意,超出商标合理使用范畴,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 二是B公司使用“中匡石油”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B公司虽获授权使用“中匡”商标,但其故意将“中匡”商标与“石油”二字组合使用,且在加油站包装装潢上故意使用与A公司受保护图形商标近似的颜色,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主观上存在利用A公司商誉和社会影响的故意,超出商标合理使用范畴,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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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壳牌石油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舒碱”系列产品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就已形成,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西安泰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秀公司)提供,壳牌石油公司的销售行为未超出原有范围;(二)鑫享事承公司举报泰秀公司违法行为与本案无关,且壳牌石油公司与泰秀公司的供货合同期限已届满,已停止销售。壳牌石油公司不存在明知“舒碱”商标属于法律禁止的商标后仍扩大销售的情形;(三)鑫享事承公司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鑫享事承公司的再审请求。

  • 事实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壳牌石油公司及案外人明知涉案商标“舒碱”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商标仍继续使用,主观恶意明显;(三)二审法院关于鑫享事承公司“与泰秀公司协商转让‘舒碱’商标事宜,希望通过转让商标获取利益”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四)壳牌石油公司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综上,请求撒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鑫享事承公司的二审全部上诉请求,并由壳牌石油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 这是发生在身边的一个真实案例。A公司发现B公司所属部分加油站使用“中匡石油”标识,极易与A公司已注册的服务商标“中国石油”标识混淆。

  • A公司的做法是:首先,申请公证机关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立即拆除或更换“中匡石油”标识,并赔偿A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 二审期间,鑫享事承公司提交一份证据: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的《关于西安泰秀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使用商标举报的回复》,拟证明泰秀公司委托生产的“舒碱”系列苏打水系违法使用商标,已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壳牌石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 壳牌石油公司提供采购合同等证明其销售的涉案“舒碱”苏打水系采购自泰秀公司。鑫享事承公司为证明其实际使用涉案“舒减”商标的情况,提交了2020年5月9日与陕西张利民饮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及“舒减”苏打水在销实物照片。

  • 再审申请人西安鑫享事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享事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牌石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3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鑫享事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戈、贺玉峰,被申请人壳牌石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镁、张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委内瑞拉是拉丁美洲第二大国,也是世界上主要的石油输出国之一,其经济发展相对于其他拉美国家来说较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委内瑞拉投资、经商。但在委内瑞拉注册商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委内瑞拉商标注册流程以及商标费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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