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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中的三个法律风险-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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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中的3个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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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是承载企业商誉和商品声誉的象征载体。餐饮商标交易转让的本质是不同经营者之间品牌价值的交易转让往往通过相关公众对旧品牌的重新联系来实现。餐饮商标交易转让是商标所有人在买商标证书或商标申请文件上的名称变更本质上餐饮商标交易转让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交易转让涉及品牌、商品或服务、专业人员、供应链、销售渠道和相关公众对品牌认知的转移。因此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不是那么简单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包括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以及交易转让过程中商标价值的评以及相应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治。

  • 一、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

  • 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是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人将被许可商标使用权、未买卖注册商标使用权、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买商标申请权交易转让给商标受让人的合同。

  • 1.买卖注册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

  • (1)非要式合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买卖注册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法律不禁止双方以非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 (2)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一旦要约承诺到达要约发起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指合同符合法定生效条件——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意义真实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和义务。相应地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的买卖注册交易转让合同应当在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时成立并立即生效除非合同当事人设定条件或者期限或者有无权代理、无权处罚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

  • (3)买卖注册商标的交易转让。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的生效只表明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对双方具有债法意义上的约束力受让人有权获得买卖注册商标交易转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对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交易转让。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的生效是商标专用权交易转让的合同基础但反过来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的生效不一定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交易转让。根据绝对权变更的宣传和信誉原则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绝对权其产生是基于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公告。交易转让也应当经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并以上公告产生信誉。

  • 2.未买卖注册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

  • 一般来说我国未买卖注册商标不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不仅没有法律保护价值甚至冒充买卖注册商标和侵犯他人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商业标志(如企业名称、地理标志、独特名称、包装、装饰等)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很少达成未买卖注册商标的交易转让协议。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未买卖注册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可能会成立一是未买卖注册商标因使用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二是未买卖注册商标已提交买卖注册申请正在等待授权。

  • 对于第一个未买卖注册商标由于其阻碍后期买商标申请的负面价值[1]和第一权利的积极价值[2]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甚至有权相当于买卖注册商标[3]因此该未买卖注册商标具有商标法的价值因此当然具有交换价值。对于第二个未买卖注册商标该未买卖注册商标也具有商标法的价值因为它具有阻止后期买商标申请的负面价值[4]和获准买卖注册的预期价值。前者的交易转让协议我们称之为普通未买卖注册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后者我们称之为买商标申请权交易转让合同。

  • 3.被许可商标使用权交易转让合同

  • 买商标人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买卖注册商标因为商标许可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被许可人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具有宣传效力可以对抗第三方。[5]根据商标许可方式的不同被许可人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 (一)普通许可商标使用权

  • 在一般许可方式下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合同项下的买卖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在该地区使用买卖注册商标和授予第三方使用买卖注册商标的权利。被许可人取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买卖注册商标被第三方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只能通知被许可人相关情况被许可人应当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

  • (二)被许可商标使用权独占许可

  • 在独家许可的方式下被许可人在约定的区域内享有授权使用的买卖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向第三人许可同一商标许可人本人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所有人。

  • (三)被许可商标使用权排他许可

  • 在排他许可方式下被许可人除享有使用其买卖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还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被许可人不得将同一许可给任何第三人但被许可人保留使用同一买卖注册商标的权利。

  • 无论采用何种许可方式许可商标使用权的交易转让都将涉及至少三个法律主体买商标人(许可人)、被许可人(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由于被许可人交易转让被许可商标使用权属于债权债务的一般交易转让需要经许可人同意未经许可人同意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交易转让合同处于有效状态。

  • 二、商标价值评估

  • 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是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的基础合同的必要条款通常包括交易转让商标的价格但由于商标是无形资产价值主观不确定交易双方经常反复协商甚至因差异过大而导致交易失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商标价值评估系统应运而生。

  • 商标评估最初兴起于英美随着资产评估工作以及人们对产权认识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发展起来。我国内地首例商标评估是1993年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青岛”啤酒商标的评估。为辅助企业股票上市对青岛啤酒的商标价值评估评估值为2.07亿元开创了我国商标价值评估的先例。

  • (一)对商标价值的定性认识

  • 商标价值产品差异形成的商标价值超额利润产生的商标价值。

  • 1.产品差异形成的商标价值

  • 产品差异分为真实的差异和人为的差异。真实的产品差异是指自然特性的差异两种不同牌子的香皂它们的实际化学性能的差异属于真实的产品差异。人为的差异则是指内容相同但包装材料、外观设计、商标名称、产品形象、营销过程中的广告、售后服务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可见商标价值就是导致产品的人为差异的重要因素产品的人为差异主要形成了商标价值。

  • 2.超额利润产生的商标价值

  • 例如市场上有几家制造商生产相同的产品这些制造商生产相同的成本和质量。其中一家制造商拥有知名商标很容易促使消费者相信其产品质量可能高于其他制造商因此制造商可以将其产品价格提高到高于其他制造商而不失去消费者消费者也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制造商的产品以保持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高质量感性认知因此商标的价值是知名商标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

  • 3.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

  • 从上述商标价值的形成可以直观地看出商标不仅代表了商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水平等特点而且具有增加资本价值的价值。因此只有正确分析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才能对商标价值进行公平评价。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至少有五个

  • (1)商标超额利润产生的能力超额利润越多商标越有价值。

  • (2)商标历史悠久成立时间越早历史越长价值越高。

  • (3)通用性和区域扩展能力商标通用性强可跨领域、跨行业、跨区域使用容易产生广泛影响价值高。

  • (4)商标的内涵和知名度选择某一商标意味着某一消费和价值观。当大多数人接受这一概念并成为一种时尚时市场对这一商标的认知度和需求都很高因此商标带来的超额利润也很大商标价值也越高。

  • (5)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商标价值也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宏观经济形势、行业趋势、国家法律法规对商标保护等外部环境也是影响商标价值的重要因素。

  • (二)商标价值的定量计算

  • 目前我国常用的商标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是成本法和收益法。

  • 1、成本法

  • 成本法是一种典型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其原则是计算商标权成本价值的补偿即对商标权创建过程中消耗的设计成本、买卖注册费、法律保护费、广告费等成本的补偿。如果待评估的商标权不知名给企业带来的利润空间不大则采用成本法对商标权价值进行评估是客观的。但当商标具有较高的调性和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时很难准确反映商标实际使用的价值。

  • 2、收益法

  • 收益法突破了传统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一度被认为是最能反映商标价值的方法。然而在实践中收益法在评估参数的选择上一直存在很大的问题受到质疑。

  • (1)商标收入预测商标预期收入是指商标预期带来的未来收入。然而商标不能单独创造价值。只有与其他企业资产相结合才能产生收入。企业整体资产创造的收入包括企业有形资产创造的收入和无形资产创造的收入。无形资产创造的收入可能不仅是商标还有专利、非专利技术、企业商誉、销售网络等。很难明确界定商标收入与其他无形资产和企业有形资产收入的界限。

  • (2)商标收入年限预测买卖注册商标具有法律保护年限。我国买卖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可以续展续展后有效期仍为10年。因此只要商标所有人愿意买卖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就可以是无限期的。然而商标并不一定总是给企业带来超额收入一旦商标所有者企业发展趋势下降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商标不能反映企业产品的概念即使商标仍在法律保护期内也不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入因此商标收入年限预测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3)商标收入折现率预测折现率预测是利用收入现值法中的一个棘手问题。由于折现率差异较小评估值差异较大。一般来说在预测折现率时应考虑无风险利率、行业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和被评估企业的个人风险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这些折现率仍然是小概率事件。

  • 综上所述商标价值的定量评价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和创新市场法、差异法、超额收入法、实物期权法等多种定量方法尽可能准确地评估商标的公允价值为双方提供决策参考。

  • 三、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 商标的交易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合同、标的价值外还涉及交易转让过程中以及交易转让完成后一系列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控。

  • (一)合规风险

  • 商标权属于私权法律不明确文章不得限制商标所有人处分其权利。但考虑到商标权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对餐饮商标交易转让设置了一些限制措施如类似商品使用同一商标不能分割交易转让允许他人使用买卖注册商标不能随意交易转让集体商标不能交易转让联合商标不能单独交易转让共同所有商标不能私下交易转让甚至一些国家也规定了商标交易转让原则要求商标所有人交易转让商标必须与其业务一起交易转让。忽视这些法律规定的限制导致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将造成合规风险。

  •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防止母公司通过商标许可证或交易转让从上市公司抽血必须对拟交易转让商标进行估值交易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为促进交易部分商标价值被明显低估。餐饮商标交易转让的合规风险特别值得注意。

  • (二)操作风险

  • 在我国餐饮商标交易转让适用自由交易转让的原则。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与商标相关的商品生产经营没有连同关系。商标所有人不仅可以与其营业交易转让买卖注册商标还可以将买卖注册商标与营业单独交易转让只交易转让商标权。但在实践中商标局只要求受让人一方到大厅办理买卖注册商标交易转让无需提交书面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在整个交易转让过程中唯一能反映交易转让人意图的法律文件是交易转让人签署的《交易转让申请/买卖注册商标申请书》。这种操作设置可能导致买卖注册商标在商标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交易转让即受让人或第三方使用假签名非法交易转让自己的商标。

  • (三)合同风险

  • 1、一标二卖

  • 在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人将其买卖注册商标分别交易转让给不同受让人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合同的效力和违约风险。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人与第一受让人签订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隐瞒事实与第二受让人签订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的第一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成立生效第二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让人享有撤销权。第二商标受让人知道该商标已交易转让他人的事实仍签订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或者仍不行使撤销权的第二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也有效。根据债权平等的原则任何商标受让人都有权要求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人履行餐饮商标交易转让的合同义务。商标局办理餐饮买商标交易转让手续后其他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 2、无偿交易转让

  • 在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中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人未取得任何对价因此该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应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交易转让赠与财产权利前随时单方面撤销赠与。[7]商标权的交易转让时间是商标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告的日期。因此自签订商标免费交易转让合同至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公告之日起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人实际上可以随时赠与。

  • 3.拟交易转让商标存在缺陷

  • 由于该商标是无体的其缺陷只能是权利缺陷。当拟交易转让的商标设定质押时或者已经许可给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登记)或者被查封、冻结或者被他人撤回或者无效申请时餐饮商标交易转让合同存在较大的履行风险。如果交易转让商标已经许可给他人使用但未在商标局登记则无效对抗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人不受先前商标许可合同的约束取得买卖注册商标后收回许可商标使用权可以通过调查交易转让人的违约责任获得救济。

  • 4.善意不适用

  •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置他人动产的交易转让人在非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出于善意取得动产并支付合理对价买受人原始取得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以维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善意取得的对象已经从动产扩展到不动产但善意取得仍然不适用于餐饮商标的交易转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擅自交易转让商标所有人买卖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侵权受让人不能取得商标权。受让人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将买卖注册餐饮商标交易转让给第三方并经批准公告的第三方不得取得商标权。[8]因此商标受让人应审查拟交易转让商标的流通不仅要调查前手取得商标的合法性避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和买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

  • 以上是关于餐饮商标交易转让的法律风险完之后我们心里有了准备。以后交易转让商标的时候我们会提高警惕。事实上这些法律风险不仅发生在餐饮商标交易转让中其他类型的商标交易转让也是如此。我们也应该注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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