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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买商标秘密,是你的损失!“金华火腿”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案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7:44:07
  • 摘要

    地理标志是一项地区性、公有性财产权,产地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厂商和个人都有权使用,不允许垄断使用。

  • 一方新买卖35种商标

    不看买商标秘密,是你的损失!“金华火腿”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案图
  • 1.申请商标买卖与续展为了确保公司商标专用权得到法律保护,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申请商标买卖和续展的各项事务工作,并跟踪进展状况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交易已成为其批准的商品的通用名称。(U盘)、雪花粉(面粉)等商标已被商评委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丧失专用权。因此在购买商标之前我们必须弄清楚该商标是否已成为其批准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 地理标志是一项地区性、公有性财产权,产地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厂商和个人都有权使用,不允许垄断使用。但现实中很多地理标志被产地内某一企业,甚至被产地外的企业以商品商标买卖垄断使用,如有名的“金华火腿”商标之争。①浙江省浦江县食品公司在1979年10月申请注册了“金华火腿”商标,商标证号是130131号。1983年3月14日,该商标被浙江省食品公司以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为借口无偿获得并使用。2002年12月,商标权经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得以续展,有效期从2003年3月1日延伸至2013年2月28日。2002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总局第84号公告批准了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2003年9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就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保护发布了第87号公告,公告通过了对浙江省金华市常山县火腿公司等55家企业提出的“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公告内容显示自公告之日起,上述55家企业可以依法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允许在外包装上标注“金华火腿”字样,但是不得明显突出该字样。

  • 2003年7月,浙江省食品公司在上海南京东路776号发现泰康公司销售的火腿外包装上使用了其买商标“金华火腿”,遂发函给泰康公司,告知“金华火腿”是其买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浙江省食品公司在函件中要求泰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火腿产品。2003年9月,浙江省食品公司再次发现泰康公司店中销售“金华火腿”字样的火腿产品,该火腿的生产单位是永康火腿厂。浙江省食品公司认为,其从未在法律上许可永康火腿厂使用“金华火腿”商标,永康火腿厂明显侵犯了其商标权。泰康公司明知永康火腿厂生产的商品侵权但是仍然继续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侵犯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商标权。基于以上理由,浙江省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泰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永康火腿厂停止生产该侵权商品;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两被告需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 主审法官认为:对本案争议的处理,既要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又要尊重历史,促进权利义务的平衡。首先,原告的“金华火腿”买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并经续展目前仍然有效,它的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但“金华火腿”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被告永康火腿厂获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也属于正当使用。对原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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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经海关同意,商标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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