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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装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应用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07:34
  • 摘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明知揽收的货物是他人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情况下,为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提供快递代发服务,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明知揽收的货物是他人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情况下,为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提供快递代发服务,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加强科技装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应用图
  •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北大道819弄135号快递服务。当事人在明知揽收的货物是他人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情况下,为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提供快递代发服务。当事人共揽收代发的假冒“”注册商标鞋子11双、假冒“NB”注册商标鞋子2双于2023年2月9日晚被公安部门查获,并移交本局处理。因当事人揽收代发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鞋子的快递费为5元/双,故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65元。

  • 2.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 ❏三是加强科技赋能执法,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加强科技装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应用,全面推广移动端商标智能识别技术,来辅助我们一线的执法官员能够在线甄别侵权假冒商标,这样就可以加快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验核速度。

  •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拍卖货物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荔城北大道一部在明知揽收的货物是他人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快递代发服务,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罚款3013'>30130元。

  • 同时,加强科技装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应用,全面推广移动端商标智能识别技术,来辅助一线执法关员能够在线甄别侵权假冒商标,加快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验核速度。在优化服务举措方面,充分发挥海关保护职能,建立更加便捷的关企联系机制,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提示,提高企业防范化解侵权风险能力,鼓励引导企业用好海关保护政策。

  • “另外,加强科技装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应用,全面推广移动端商标智能识别技术,辅助一线执法官员在线甄别侵权假冒商标,加快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验核速度。”邸连柱称。

  • “行为未遂”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次行为未能得手,如与下家签订销售1万元的假冒货物的合同,但未发货也未收款;“犯罪未遂”指的是刑法第23条的规定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便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达15万元以上。

  • 值得一提的是,海关知识产权查扣到的商品并不一定都是“假货”,也有“正品”。对于假冒商标的“假货”,权利人有权对该货物的报关单位以及出口单位发起侵权诉讼,同时要求海关对该侵权货物进行销毁;如果货值较大,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有些被海关依据备案商标查扣的商品有可能是不同的代理商未经权利人允许而进出口的“正品”商品。这种情况下,海关也会以商标疑似侵权发给商标权利人予以确认。所以,实践中也有一些企业(权利人)通过关注知识产权海关查扣情况对代理商“串货”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 被告单位某货运公司经营代理国际货物运输,被告人曾某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荣某任仓库主管,负责仓库日常管理。2021年9月初,该公司接受一名外籍男子委托,办理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的运输业务,并将该批手表、手袋储存于仓库。该笔业务由曾某负责与外籍男子接洽,并由荣某负责安排人员将该批手表、手袋重新分装、打包后准备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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