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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某商品房建设工地发现假冒“CKS科顺”商标“APF”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28:33
  • 摘要

    前期,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余姚某商品房建设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批假冒“CKS科顺”商标、“APF”商标的防水卷材,经清点共有550卷。经查,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通过层层转包,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了该商品房一标段的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当事人向他人采购假冒“CKS科顺”及“APF”商标的防水卷材550卷。截至案发,涉案防水卷材均未被使用,经价格评估该批防水卷材价值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其涉嫌非法承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移交住建部门处理。

  • 前期,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余姚某商品房建设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批假冒“CKS科顺”商标、“APF”商标的防水卷材,经清点共有550卷。经查,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通过层层转包,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了该商品房一标段的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当事人向他人采购假冒“CKS科顺”及“APF”商标的防水卷材550卷。截至案发,涉案防水卷材均未被使用,经价格评估该批防水卷材价值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其涉嫌非法承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移交住建部门处理。

    余姚某商品房建设工地发现假冒“CKS科顺”商标“APF”商图
  • 为回应实践中产生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违法行为的规制需求,《征求意见稿》中注重加强商标监督管理,对于多种商标违法行为进行了针对性规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86850元,系初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取得了商标持有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谅解,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40条中“(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 “专项行动”以辖区内食品经营场所为检查重点,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重点企业专利权等为保护重点,对辖区内经营的食品、药品、地理标志产品、地方土特产等商户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识等领域违法行为。

  • 在严厉查处商标违法行为方面,哈市将进一步强化对驰名商标、老字号商标、涉外商标、重点领域行业龙头企业商标的执法保护。及时查处冒充注册商标、擅自改变注册商标以及上级交办的恶意商标注册、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等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持续加强商标许可、商标使用、商标印制、定牌加工等环节的商标执法工作。不断加大对严重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之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人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侵权工具等。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1年7月,2022年3月1日,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起诉1817人;审判机关审结侵权假冒类案件731件,并通过售卖给他人。犯罪嫌疑人朱某伙同郑某、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联合慈溪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慈溪、情节特别严重,销售劣质燃气具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动脉瘤、

  •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生产经营者普及了《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各类主体依法合理使用商标,通过商标许可备案等方式,有效规避知识产权违法风险,切实保护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商标是品牌的重要载体,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商标合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颁布施行,为企业品牌管理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前述《标准》明确了十种一般违法行为,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使用存在不良影响的标识、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等。若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及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合规风险,进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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