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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争议商标“MISEC”与引证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59:05
  • 摘要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山西争议商标“MISEC”与引证商标图
  • 推动建设山西商标品牌的美誉度,提升山西商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6月26日上午,山西省商标品牌标准化建设促进会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在山西并州饭店隆重召开。

  • 山西省商标品牌标准化建设促进会参会的有:山西省商标品牌标准化建设促进会副会长兼综合部部长、山西太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俊伟,山西省商标品牌标准化建设促进会副会长、山西敲门砖数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乔宇,山西省商标品牌标准化建设促进会理事、山西玖信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郭芬、山西胡氏荣茶健康茶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胡萍萍、山西大事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珺、山西大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忠,龙城标局董事长王煦及山西省品促会办公室人员赵越、王美萱、胡少博。

  • 开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加强中小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教育,培育新时代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山西9月22日讯(卢奕如)今日,山西省市场局举行新闻,上半年,全省商标注册件,有效注册商标量达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6件,总量达100件;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7个。

  • 法院判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将任诚意老先生的诚意祥闻喜煮饼的历史传承元素“诚意祥”“任诚意”申请注册商标,不存在互相攀附的故意,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均可合法使用。但案涉商标使用同一祖先的历史传承元素“诚意祥”“任诚意”,只能得到商标法有限的保护,不能阻止相关企业正当使用。因此,判决驳回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其二,先使用权条款规定的先使用人的权能范围仅限于继续使用和不侵权抗辩,条文本身并未赋予其阻却商标注册人注册的权能。而权利冲突条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册,构成阻却注册事由。根据权利冲突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必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错过商标争议期间的,则商标权确定。但解释上,商标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符合先使用权条款的规定,因此,商标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这是与第15条规定的不同之处。关于《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第32条后半句和第59条第3款之间的关系,参见下表。

  • 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文字商标侵害其“”商标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 近日,一则轰动整个山西运城的新闻刷爆了网络。一名商户段女士因为使用自己儿子的名字“薛博阳”登记营业执照,却被宁波博洋家纺公司起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索赔12万元。这让段女士十分感慨,难道取个名字都要花钱吗?

  •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MISEC”与引证商标一、二“MISEQ”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袭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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