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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52:07
  • 摘要

    (1)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专利法所禁止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制造、使用或销售受保护专利产品。

  • (1)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专利法所禁止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制造、使用或销售受保护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图
  • 被控侵权人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

  • 在先使用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则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权利,即使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存在冲突,也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实践中专利权被侵犯的背后可能蕴藏有多个侵权主体,故如何确定侵权主体以及向哪一侵权主体主张权利就变得格外重要。

  • 智浦公司认为,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产品实际利润低,涉案专利所占技术贡献率较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事实依据;被诉产品均对外,存在合法来源,智浦公司未实施制造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无侵权恶意;被告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存在侵权事实。

  • 孙子兵法云:“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仅就责任的承担能力而言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通常比其他主体更强、更稳定。此外,侵权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宣传册或网页产品介绍等载体中标注的制造商,在实践中亦可作为推定行为人是产品实际制造者的证据,也进一步减轻了专利权人举证责任负担。

  •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索赔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专利权人对专利的独占权,即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擅自使用、制造、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给专利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索赔。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决侵权行为的停止,赔偿损失等。

  • 判定专利侵权还需要考虑被告的行为。例如,制造、销售或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方法,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必须与专利权要求的技术要素相一致。

  • 《专利法》第六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 专利有效期临近届满并不足以否定该专利因其技术贡献而产生的专利价值。只要专利权尚在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对于专利权人主张的维权支出,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甄别,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 2.判断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犯和间接侵犯两种形式。直接侵犯是指他人制造、销售、使用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方法;间接侵犯是指他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方法的材料、设备、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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