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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本身也是权利存在的证据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3:05
  • 摘要

    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概念,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原则。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驰名商标持有人可在相关个案中制止涉案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一旦被认定为属于驰名商标,对品牌、产品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也将变得非常大。

  • 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概念,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原则。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驰名商标持有人可在相关个案中制止涉案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一旦被认定为属于驰名商标,对品牌、产品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也将变得非常大。

    商标注册证本身也是权利存在的证据图
  • 相较之下,西方大多数国家商标保护采取使用制原则,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较高。德国的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直接保护,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了较高程度的保护。

  • 与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并存的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两种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注册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意在为那些因权利人长期宣传和使用而被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提供更高程度的保护,即保护边界不但及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且渗入到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也就是俗称的“跨类保护”。注册商标制度的意在通过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保护推动商标的使用,鼓励商标注册的同时也对“只注不用”的束之高阁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通过对那些因权利人长期宣传和使用而被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提供更高程度的保护,提高权利人使用商标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 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是国际通行做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也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对于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 “理解与适用”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和《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商标保护规则体系,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指引,随附案例更是能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执法尺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致力于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商标管理规则,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 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使用。在很多商标纠纷案件中,版权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版权作为原始权利的证明文件,还可以把商标权力最大化。版权保护会跃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在版权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使用。

  • 目前针对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等侵权行为频发,原因之一是我国对驰名商标刑事保护水平与普通非驰名商标相比,并无明显不同,保护力度不足。这不仅与国际普遍的保护标准不符,也导致我国在加入CPTPP等国际经济组织时遇到障碍。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应当正视时代变化与现实需求,重新考量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商标权刑事保护制度,适时适度提升驰名商标刑事保护水平。

  • 最后,商标还有保护商标注册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从商标的影响力来看,可以分为普通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驰名商标。我国法律对上述商标都给予了保护,但保护的程度有所不同,这与商标自身的影响力大小成正相关。

  • 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应当正视时代变化与现实需求,重新考量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商标权刑事保护制度,适时适度提升驰名商标刑事保护水平。

  • 商标必须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法规定,“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不具有商标在先使用的效力。因此,未注册的商标总是处于权利保护不足的状态,随时可能因为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被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后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一旦被侵权,可以寻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渠道救济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一般来说,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证本身也是权利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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